2002-11-03 12:11:18買辦
殺人魔的分類
我查到一篇舊報導:
1997.7.28有關出名的Gianni Versace(凡賽斯)謀殺案的報導,應該解釋得很清楚了。它有做分類:serial, spree, mass.
哎,真的很難翻,最後一個詞,姑且翻成「集體殺手」(又是一個爛翻譯)。主要是因為國內這種案件幾乎不曾見過,所以大家也就這樣亂翻一通了。
我曾經請教過學心理、教心理學的朋友,他們也很難提出一個完整的解釋,說明為什麼美國連續殺人案特別多。最近英國也出現了所謂的「戰利品強暴犯」,改天再試著分析看看。
文章裡頭提到mass murderer的例子,就是著名的曼森家族(Charles Manson),它以類似教派的型態存在,幹過不少出名的大案。serial killer的例子,Jeffrey Dahmer,他從十八歲那一年(1978年)開始在俄亥俄州犯案,到了1991年,幾乎每年都殺一個人,不過,最後幾個被害的時間間隔都很短,甚至只有幾天而已。他最後在1991年夏天因為在威斯康辛州犯下17椿命案而被捕,起訴的罪名是:性攻擊、肢解屍體、食人及姦屍。
Dahmer最後以心神喪失為由而被送進精神病院。威州沒有死刑,該州刑法接受「認罪,但是因為心神喪失造成的」這種供詞,並可以此節約訴訟程序。(加州為了把泰德邦迪送上電椅,花了納稅人800萬美金)。
Dahmer的犯罪方式駭人聽聞,他被捕時,在他住的公寓中,搜出數以百計的被害人(都是男人)的照片,有的是死人,有的是活人,此外在冰箱、皮箱及圓桶中,也處處都有屍塊及頭顱,至於囚禁、殺害及肢解被害人的工具,則散在室內各處。他的犯罪方式,例如以金錢或其他好處誘惑被害人到住處、事後掩藏證據,都是「有組織力」的罪犯,但是其他行為則反映出他是「無組織力」的罪犯,如姦屍、食肉飲血、分屍、將屍塊留做紀念物等。所以有人認為,他是「混合型」,甚至可以單獨歸類。
他在犯罪後期,顯示他已經逐漸失控,變得漫不經心,深信自己具有絕對的力量與制服別人的權威,而且永遠不會被抓住。
這次這對父子,我說過,他們可能在此之前就開始犯案,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確實如此,他們事前在別的州已經犯下搶奪、殺人等罪行。
在我所看過的資料裡,並沒有在犯案間隔上明確地區分,連續殺人(serial)及瘋狂殺人(spree)之間有什麼不同。學者通常強調的是,連續殺人有所謂的「冷卻期」,因為他們從前一個案件中獲得滿足,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消退了,才會幹下一椿案件。但是瘋狂殺人,就會不斷地殺人,他們心中只會想到殺人這件事。這兩者的心理狀態是不太一樣的。不過,我得承認,這種定義方式的彈性很大。而且,連續殺人還是會演變到失控。有的凶手甚至會留字條給警方:「看在上帝的份上,趕快制止我吧」。艾德蒙其普則是在最後殺掉他的母親及其同事之後,向警方自首。
有人認為,華盛頓殺人魔穆罕默德,是典型的「後傷害壓力失調症」(PTSD),並聲稱許多波斯灣戰爭退役的官兵都有這個問題。PTSD這個名詞,是在越戰時期產生的,許多律師也會以此為被告辯護。不過,我想執法部門不會同意這一點。即使是目睹戰爭的殘酷畫面,也不能做為日後行凶的理由,以此裝病也是不真實的。況且,這位退伍軍人,到底有沒有實地從事戰鬥任務,都還是個問號。
http://www.corpus-delicti.com/media_versace.htm
Some forensic experts place the suspect in a subcategory of multiple murderers known as "spree killer"--a cross between a mass murderer, such as Charles Manson, and a serial killer, like Jeffrey Dahmer. Definitions of spree killing are as varied as the opinions on whether Cunanan really is one. But experts agree on this: While serial murderers methodically plan each attack and "cool off" in between, spree killers act in passion and at a more feverish pace. Serial killers may go about their business, murdering on the side. Spree killers make homicide a full-time job.
1997.7.28有關出名的Gianni Versace(凡賽斯)謀殺案的報導,應該解釋得很清楚了。它有做分類:serial, spree, mass.
哎,真的很難翻,最後一個詞,姑且翻成「集體殺手」(又是一個爛翻譯)。主要是因為國內這種案件幾乎不曾見過,所以大家也就這樣亂翻一通了。
我曾經請教過學心理、教心理學的朋友,他們也很難提出一個完整的解釋,說明為什麼美國連續殺人案特別多。最近英國也出現了所謂的「戰利品強暴犯」,改天再試著分析看看。
文章裡頭提到mass murderer的例子,就是著名的曼森家族(Charles Manson),它以類似教派的型態存在,幹過不少出名的大案。serial killer的例子,Jeffrey Dahmer,他從十八歲那一年(1978年)開始在俄亥俄州犯案,到了1991年,幾乎每年都殺一個人,不過,最後幾個被害的時間間隔都很短,甚至只有幾天而已。他最後在1991年夏天因為在威斯康辛州犯下17椿命案而被捕,起訴的罪名是:性攻擊、肢解屍體、食人及姦屍。
Dahmer最後以心神喪失為由而被送進精神病院。威州沒有死刑,該州刑法接受「認罪,但是因為心神喪失造成的」這種供詞,並可以此節約訴訟程序。(加州為了把泰德邦迪送上電椅,花了納稅人800萬美金)。
Dahmer的犯罪方式駭人聽聞,他被捕時,在他住的公寓中,搜出數以百計的被害人(都是男人)的照片,有的是死人,有的是活人,此外在冰箱、皮箱及圓桶中,也處處都有屍塊及頭顱,至於囚禁、殺害及肢解被害人的工具,則散在室內各處。他的犯罪方式,例如以金錢或其他好處誘惑被害人到住處、事後掩藏證據,都是「有組織力」的罪犯,但是其他行為則反映出他是「無組織力」的罪犯,如姦屍、食肉飲血、分屍、將屍塊留做紀念物等。所以有人認為,他是「混合型」,甚至可以單獨歸類。
他在犯罪後期,顯示他已經逐漸失控,變得漫不經心,深信自己具有絕對的力量與制服別人的權威,而且永遠不會被抓住。
這次這對父子,我說過,他們可能在此之前就開始犯案,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確實如此,他們事前在別的州已經犯下搶奪、殺人等罪行。
在我所看過的資料裡,並沒有在犯案間隔上明確地區分,連續殺人(serial)及瘋狂殺人(spree)之間有什麼不同。學者通常強調的是,連續殺人有所謂的「冷卻期」,因為他們從前一個案件中獲得滿足,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消退了,才會幹下一椿案件。但是瘋狂殺人,就會不斷地殺人,他們心中只會想到殺人這件事。這兩者的心理狀態是不太一樣的。不過,我得承認,這種定義方式的彈性很大。而且,連續殺人還是會演變到失控。有的凶手甚至會留字條給警方:「看在上帝的份上,趕快制止我吧」。艾德蒙其普則是在最後殺掉他的母親及其同事之後,向警方自首。
有人認為,華盛頓殺人魔穆罕默德,是典型的「後傷害壓力失調症」(PTSD),並聲稱許多波斯灣戰爭退役的官兵都有這個問題。PTSD這個名詞,是在越戰時期產生的,許多律師也會以此為被告辯護。不過,我想執法部門不會同意這一點。即使是目睹戰爭的殘酷畫面,也不能做為日後行凶的理由,以此裝病也是不真實的。況且,這位退伍軍人,到底有沒有實地從事戰鬥任務,都還是個問號。
http://www.corpus-delicti.com/media_versace.htm
Some forensic experts place the suspect in a subcategory of multiple murderers known as "spree killer"--a cross between a mass murderer, such as Charles Manson, and a serial killer, like Jeffrey Dahmer. Definitions of spree killing are as varied as the opinions on whether Cunanan really is one. But experts agree on this: While serial murderers methodically plan each attack and "cool off" in between, spree killers act in passion and at a more feverish pace. Serial killers may go about their business, murdering on the side. Spree killers make homicide a full-time 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