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3 04:25:17買辦

伊朗-尼游(Iran-Contra)案始末

有人一直抗議不想再看到尼克森,所以我就更換一下主題,臨時拉個「伊朗-尼游」案來充數,至少這次換張電影劇照,讓大家重溫福伯年輕時的魅力。

這件在八十年代轟動武林、驚動萬教的案子,本身非常有戲劇性,湯姆克蘭西的小說《迫切的危機》(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就明顯地影射這個案子。克蘭西另一本小說《美日開戰》則成為預言小說,日本恐怖分子駕機撞進了國會大廈,把總統及大批的高官、國會議員撞死,讓傑克雷恩繼位成為總統,小說給大家上了一堂美國憲法課:副總統的辭職方式及各種公職的繼位、補選。不過,在九一一發生之後,大家翻開這本小說的感覺則是:「這他X的實在太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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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雷根政府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引起國會反彈。10月12日國會通過法案,禁止美國繼續援助尼加拉瓜反抗軍。雷根政府在1985年3月及4月一再表示絕對遵守國會的法律,直到1986年10月眾議院再度批准七千萬美元的援助為止,只以向私人及外國政府募款的方式,來籌措援助尼加拉瓜反抗軍的經費 。

1985年5月兩伊戰爭正激烈,雷根政府因為過度介入中東事務,造成多名美國人質在黎巴嫩被親伊朗之回教恐怖份子劫持。雷根表面上擺出拒絕與恐怖份子妥協的態勢,私下卻希望這些人質儘快獲釋。他深知伊朗因為戰爭亟需武器,雖然他亦對盟國施壓不得出售武器給伊朗,但是為了交換人質的釋放,他打破不妥協、不軍售這兩個原則,授權秘密進行對伊朗的軍售。

雷根原本預計只要100枚刺針飛彈即可擺平,但是到了1986年1月17日,雷根已經授權出售4,000枚,其中已有2,004枚送到伊朗手中,另外還有200套以上鷹式飛彈發射系統的重要零件。結果是居間的以色列、武器掮客獲利鉅大。3名人質雖然被釋放,但又有3名人質被劫持,還導致CIA在貝魯特的負責人被暗殺。最初受命進行交易的白宮國家安全顧問麥法蘭眼看局勢不妙,又無力阻止繼續軍售,於是在1985年底自動辭職。

到了1986年,軍售伊朗所得的款項約有4,800萬美金,白宮助理諾斯Oliver L. North中校,由於其參加軍售伊朗及援助尼加拉瓜反抗軍兩項作業,在中情局長凱西William J. Casey及新任上司國家安全顧問彭岱克John M. Poindexter的容許與鼓動下,居然動腦筋將其中350萬轉交給尼加拉瓜反抗軍,另外還有800萬留在瑞士銀行的秘密帳戶之中。依據諾斯在國會的證詞,凱西在1983年即預料國會將會限制美國在尼加拉瓜的活動,於是鼓動諾斯建立一個外圍私人團體,以便填補CIA退出之後的真空,並在1984年建議諾斯建立一個循環作業的秘密基金。

諾斯在這段期間所建立的行動網絡,到了1986年已經涵蓋28個組織,總值超過450萬美金,擁有67架飛機、倉庫、補給品、維修設施、大小船舶、房屋、車輛、軍火、通訊器材,還有一條長6,250公尺的機場跑道。

穿針引線的諾斯及彭岱克兩人,不但分別在1986年7月及8月對國會說謊,而且還偽造相關的紀錄以逃避被追蹤。國會花了十二年的功夫嘗試去監督中央情報局等單位,最後仍然破功。雷根堅稱,他從未授權進行這項資金的移轉,在這方面的責任完全由諾斯及彭岱克扛下。

這就是1986-1987年的伊朗-尼游(Iran-Contra)案。其主要調查行動共有三個部分:行政部門邀集政界元老級人士組成調查團(Commission),進行行政調查;特別成立的,包含29名律師的獨立檢察官辦公室,進行司法偵查及起訴;以及前後共計6個國會委員會所進行的國會調查。

1.事件揭露(1986年10月至11月)

1986年10月5日,尼加拉瓜桑定政府的防空飛彈擊落了一架南方空運公司(該公司為CIA旗下產業)的C-123運輸機,該機當時正滿載著要送交反抗軍的補給物資。

10月8日雷根對記者宣稱,美國政府與該機所從事的活動毫無關聯,該行動完全為「民間人士所進行的民間行動 」,他對國會也堅持這樣的說法。(這是從1936年美國介入西班牙內戰時建立起的標準說辭,美國介入中南半島及無數第三世界國家的武裝衝突或政變,也都是這個說詞)。

10月18日,民主黨居多數的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要求司法部長任命獨立檢察官調查該擊落事件。

在另外一邊,1986年11月2日貝魯特的一份小雜誌Al-Shiraa揭露了雷根政府對伊朗的秘密軍售。剛開始雷根還矢口否認,但證據確鑿,國內輿論沸騰。11月13日雷根改口聲稱他此舉不是為了換回人質,只是為了與伊朗的溫和派恢復關係。這段期間,Edwin Meese III領導司法部進行了一些調查工作,雖然有人批評該調查故意不動用到一些專業的單位如FBI等,而給予諾斯等人有機會銷毀及變造重要的文件 。但是,Meese的工作也並不是毫無成績,11月22日助理們發現了一份諾斯的備忘錄,11月25日Meese將內容公布,這份備忘錄記載諾斯將軍售伊朗的盈餘轉移給尼加拉瓜反抗軍的線索,於是貫串這兩個外表上分離的事件的幕後計畫,終於曝光 。

2.獨立檢察官調查(1986年11月至1994年1月)

1986年11月26日雷根政府根據前一天司法部發表的結果,宣布擴大調查,Meese並依照政府倫理法的規定,請求聯邦法院任命獨立檢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來偵辦伊朗-尼游案 。在獨立檢察官Lawrence E. Walsh超過六年的調查及起訴過程中,其主要起訴對象的平民部分,包括諾斯在凱西的建議下找到的媒介軍火交易的關係人如Richard Miller,退休的空軍少將Richard V. Secord及他的事業搭檔Albert Hakim;公務員部分則包括前國家安全顧問麥法蘭Robert C. McFrlane,前CIA官員Alan D. Fiers,前助理國務卿Elloit Abrams,以及關鍵證人諾斯與彭岱克。

這邊,我要先說明一下,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

水門案初起時,司法部長John Mitchell受到國會批評而辭職,國會希望能由一個獨立的公職檢察官來偵辦此案,以隔絕來自白宮的政治壓力。經過一群律師研究的結果,認為有許多歷史證據及法理顯示,司法部在先天的本質並非純粹是行政且只能由總統指揮,有準司法的性格存在。委員會建議國會立法設置獨立檢察官來負責偵查及起訴的工作,這樣能夠讓司法部長維持其總統顧問的政治角色。

1973年尼克森接受建議由司法部長設置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來進行水門案的偵查與起訴。司法部並公布一項規則:司法部絕對不會干涉特別檢察官的決定與行動。特別檢察官可以決定是否通知,或與司法部長諮商其職務上之行為及權責,並可決定該通知及諮商的內容。非有重大不當(extraordinary improprieties),不得免職。但是由於特別檢察官仍然由行政部門任命,後來尼克森要求將特別檢察官Cox免職時,司法部長也難以抗拒,只有選擇辭職。

1978年的政府倫理法試圖改變這個利益衝突的困境,便設立了一個機制。當司法部必須偵辦總統、副總統及特定行政部門高層官員(包括白宮、司法部、中情局、賦稅署)時,可依裁量請求法院任命特別檢察官來偵辦。他被完全授權獨立行使偵查及起訴的職權,且只在有重大不當事由,依照司法部長個人的命令予以免職。

有人反對這樣的設計,認為如果司法部都不能保證執法,還可以利用彈劾做最後的制裁。

1983年國會修法將特別檢察官改名為獨立檢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給予司法部長較大的裁量,同時增列獨立檢察官可因「正當理由」(good cause)予以免職。這些重大事由包括嚴重不當行為、健康理由、心神喪失及其他嚴重妨害其行使職務之因素。

1987年獨立檢察官辦公室必須再授權時,雷根雖然對其合憲性有意見,由於他被伊朗-尼游案纏身,為了避嫌,他仍然簽署了授權法案。最高法院則在1988年的Morrison v. Olson, 487 U.S. 654 (1988)案中,肯定該制度的合憲性。

從1978到1999年廢止該制度(該法須經國會每年批准方能維持效力,一旦國會未批准即失其效力),21年來,總共有20位獨立檢察官被委任,這些獨立檢察官往往給人「捉姦狂」的印象,或是中世紀宗教法庭的審判官。史塔爾Ken Starr因抓住柯林頓這條「大魚」而一夜成名,他是最出名的獨立檢察官,也是最後一位。

華府眾官員因這條法例而人人自危,擔心自己隨時因小事而得咎,因此1999年它自動失效時,華府高層多數樂見其終。另一方面,也有人為它辯護。曾在揭露尼克森「水門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華盛頓郵報》記者伍德沃德也說:「我們需要成立《獨立檢察官法》源於水門事件,在水門事件中,這制度運作良好」。

3.行政調查團(1986年11月至1987年2月)

就在1986年11月26日雷根召開記者會宣布擴大司法調查時,他亦宣布行政部門將組成一個由老牌參議員John Tower領軍的特別調查團,又稱陶華委員會(Commission),該團成員也非泛泛之輩,包括E. Muskie及前國家安全顧問Brent Scowcroft。這個調查團進行廣泛的調查之後,於1987年2月26日發表一份措辭嚴厲的報告,批評總統鬆散的領導風格,造成國家安全會議(NSC)脫離國務院及國防部的控制,擅自行動,違反法律,而白宮的其他幕僚在這方面也未克盡職責,予以補強。

報告中認為國務卿George P. Schultz及國防部長Casper Weinberger反對軍售伊朗,而國務卿更質疑不應自國外為反抗軍籌款。但是雷根的做法是讓NSC的幕僚們直接把他們排除在外。雷根政府後期這方面的問題十分嚴重,包括所謂的「星戰計畫」都是這樣越過正規的行政體系,直接由一群白宮總統辦公室中的幕僚提出,並交給總統發表。

在這份報告發表之後,雷根開除了他的幕僚長Donald T. Regan,並在電視演說中承認錯誤,並首次承認軍售伊朗是為了換取人質的獲釋 。

4. 國會調查(1987年1月至11月)

國會調查方面,起初是由兩院的情報委員會及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舉行聽證會。1987年1月在經過一番政黨戰爭之後,參議院情報委員會提出一份大事記性質的事件報告。兩院又分別成立了特別調查委員會。陶華委員會的報告發表之後,兩院決定進行聯合調查,合併原本的調查委員,以避免重疊造成的資源浪費。在準備期間,幕僚閱讀了30萬份以上的文件,並訪談、公開質問了超過500名以上的證人,最後在1987年5月到7月間,舉行了40天的電視轉播聽證會,以及若干的秘密會議 。

調查期間中情局長凱西於1987年5月7日因病過世,許多真相註定永遠無從查對。國會前後舉行的聽證會超過12週,在其中充滿了細節方面的陳述,26個參眾議員擠在狹窄的空間中,發問的時間有限,無止境地重覆相同的訊問,對於所有的參與者都是一種折磨。相反地,穿著畢挺軍服、胸前掛滿勳章的諾斯中校,在6天的作證中成功地把自己塑造成一個愛國盡責的優秀軍人。國會在這場交鋒中,完全失去了形象上的先機 ,也未得到想要的證詞。諾斯及彭岱克均宣稱從未讓總統知曉有關軍售款項移轉的事,而諾斯將許多其所做所為都歸於凱西的指導、批准或授權。

當然,雷根堅強的個人形象,在這場白宮與國會的戰爭之中也功不可沒,讓他得以全身而退。他卸任時的民意調查顯示,2/3的美國人贊成他任內的作為。

5.調查報告發表及立法(1987年11月至1991年)

1987年11月,特別調查委員會發表了690頁的調查報告書,結論大致與陶華委員會的看法相同,認為總統監督不周,放縱部屬輕視法律的尊嚴,致使一小撮國安會及中情局的官員能夠進行如此龐大的秘密行動,破壞美國政府在世人眼中的信用,將納稅人的利益中飽武器掮客的私囊,傷害行政部門與國會間的關係。國會也並嚴厲批評白宮大搞秘室政治的風格 。

調查委員會的多數意見並未承認國會也有監督不周之處,卻提出27項建議,加強情報活動方面的監督。委員會成員也承認,這些建議並沒有什麼可觀之處。少數報告也同樣沒有提到國會監督不周的問題,只是認為國會對於總統外交國防政策方面,有過度干涉的情況,才造成這次的事件 。

這些報告的內容形成的修法活動,直到1991年才有一些具體之處。布希總統在1990年曾經使用口袋否決(pocket-veto),推翻了1991年度的情報活動授權法案(相當於一種年度施政計畫),主要內容除了與美國政府在高棉的活動的公開問題外,並要求若政府透過外國機構或私人替美國執行任務,也必須對國會報告。1991年8月布希簽署了另一項法案,首次規定行政部門必須向國會報告所有的秘密情報活動,並且在進行這些活動之前的授權,必須以書面為之。國會及總統對於條文的滿意度不太一致,總統認為如果所有的案件、所有的秘密活動都要詳細地向國會報告,而他沒有選擇內容及時機的權力,將會使他也成為被欺瞞的對象。而國會則抱怨總統仍然可以為所欲為 。

6.司法審判(1988年3月至1991年11月)

在1987年的國會調查中,兩院的伊朗-尼游案調查委員會再度運用「使用豁免權」給予包括諾斯及彭岱克在內的二十多名證人。在國會聽證結束之後,1988年3月16日聯邦大陪審團及獨立檢察官起訴一干人等。麥法蘭被控行為不檢,他主張有罪答辯並與獨立檢察官合作。Secord及Hakim則在其他的控告撤銷到僅存一項重罪之後,也主張有罪答辯。Abrams因為在伊朗-尼游案聽證會上做虛偽陳述,被控對國會說謊,他主張有罪答辯,但後來被布希總統特赦。

有關諾斯的部分就複雜許多。他被控以12項罪名,1989年5月4日特區地方法院判決其中三項有罪:妨害國會調查、破壞政府文件、非法收受饋贈(一套家庭保全系統)。諾斯被判罰金15萬美元,外加1,200小時的社區服務以代替入獄。他被控的罪名有些在1989年1月就被檢察官於審判中撤回,因為雷根政府拒絕發表一些機密資料。

但在上訴時,因為豁免權產生證據方法上的問題 ,上訴法院在1990年7月20日廢棄原判決,法院認為其中一項,陪審團未獲正確的指示,其餘兩項證人對自己的證詞沒有把握,因而必須重審。重審當然只有更加困難,獨立檢察官Walsh雖然考慮要上訴最高法院,但是對證人方面實在沒有把握,經過漫長的徒勞無功的努力之後 ,終於在1991年9月16日撤回了對諾斯全部的起訴。

在諾斯的審判中,諾斯曾經傳喚總統及其他高級官員作證。雖然雷根在1986-1987年的調查期間並未主張行政特權,但在1989年司法部認為,前總統雷根仍然受行政特權的保護,曾參與水門案的法官Gerhard Gesell則認為如果諾斯能證明雷根的證詞是重要的,雷根仍然必須接受傳喚,而當諾斯不能證明之後,Gesell法官在非憲法的基礎上免除了雷根的作證義務。1990年審判彭岱克時,當法官要雷根回去翻日記本時,他曾主張行政特權,但最後還是同意透過錄影帶作證。

1988年地方法院就彭岱克的五項重罪:侵佔政府財產、對國會說謊、妨害國會調查、操縱詐欺、與諾斯及其他人共謀妨害國會,均判決成立。但是到了1991年11月15日,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推翻了所有的有罪判決,理由也是證人的證詞受到彭岱克在國會證詞的影響。

1994年1月18日Walsh提出總結報告認為:軍售伊朗其實所有的政府高層均知情,在1986年11月案件爆發時,雷根政府有計畫地隱藏及銷毀資料,而雷根總統及副總統布希對於整個事件知道的比承認的多,但他同時也承認找不出任何證據來起訴總統。

這份報告發表之時,雷根與布希都已經不在政府中了,但是他們仍然立刻予以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