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0 20:26:34突擊隊員

道聽途說=言論自由?

呂秀蓮為非常光碟槓上馬英九 批馬學法卻不懂法

【東森新聞報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檢警強調,只要散發非常光碟就會立即循線抓人,不過副總統呂秀蓮認為,檢警做法嚴重失當,她甚至將砲口對準台北市長馬英九,表示馬市長最大的錯誤,就是言論自由不能『事先』審查,否則如果有人說馬主席要對某人採取不法行動,難道檢警可以半夜到馬英九家搜索嗎?非常光碟製作人林一方預告明天光碟將排除萬難上市,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進豐和刑警大隊長顏新章表示,只要散發就構成違反選罷法,而且是現行犯,將循線抓人,不過呂副總統20日上午替民進黨縣議員候選人造勢時,嚴辭批評檢警作為失當。

另外對於馬英九質疑呂秀蓮以不同標準看待非常光碟、新新聞事件,呂秀蓮不以為然的表示,她明明知道新新聞事件完全就是在污衊她,可是她可以在還沒有出刊前去搜索嗎?或在三更半夜叫檢調去查扣?她指出,馬市長最大的錯誤就是,言論自由不能事先審查,但事後任何人對自己的所言所行,都要接受公評、接受法律檢視
,由此可見,馬英九根本是學法卻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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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隨隨便便找幾個三流演員 然後出來講一堆以"聽說"為根據的屁話
就是言論自由 就該受到保障?
那我說母豬蓮應該找一頭公豬 搬到豬圈裡去 別再浪費納稅人薪水
也應該享言論自由囉!

2.
林一方的下流行為 根本就已經違反了言論自由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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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2.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大 法 官 解 釋 如 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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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林一方能証實他在光碟裡講的內容為真嗎?
而且去爆料人家的感情事件 男女關係
難道符合大法官解釋文裡所謂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或監督功能?

這種下流行為不加處理 那才是有鬼哩!

3.
妳母豬蓮是在選完了 坐上大位爽了以後 才發生新新聞的事件
妳那時對人家的"聽說" 可是完全不當"言論自由"看待
如果選前說妳母豬蓮打嘿嘿嘿電話 妳會不把人家抄家搞慘?

看看妳們為了槍擊案怎樣糟蹋陳義雄的家人
連人家的人身自由 行為自由都給剝奪了
鬼才相信妳們講的什麼狗屁言論自由哩!

現在人家還沒到選舉 卻發出這一堆無法証明為真的惡意光碟
擺明了就是違反選罷法所謂"意圖使他人不當選"

這樣子加以查辦 是有什麼不對?

4.
看看豬腳中槍卻連帶影響豬腦的母豬蓮大放厥詞
在選舉大勢已去之前
把道聽途說與言論自由畫上莫名其妙的狗屁等號

不知道被告的新新聞 被搜索的中國時報 被判刑的記者洪政哲

聽到這種假道學的母豬之論

心裡會是什麼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