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8 16:36:34小羽

緊急保護安置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並予必要之協助。
至於第三至第五項,係針對雛妓所為之特別程序規定,因七十八年少 福法立法時,尚無針對雛妓而立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當 後述條例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實行後,少年從事賣淫或營業性 猥褻行為者,均應依上開條例之規定來保護及處置,不再適用少福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詳見第九節說明。
少福法雖未如兒福法般規定得很詳細,但主管機關亦應進行調查 訪視,依各別需要,給予不同處置。若有第九條第二項情形存在時, 如父親強姦女兒,亦應給予少年適當之保護與安置,如將少女帶離家 庭,將少女安置於中途之家或寄養與可信任之親友家中。
三)緊急保護安置如兒童、少年有受虐情形,在一定條件下,主管機關可逕行給予 保護安置,先助其脫離危險的環境,不必待法院判決確定,即可先行 保護。法院訴訟曠日廢時,若待其判決確定,常需粍時數年或數月期 間,而兒童少年受虐情況危急,無法等待,應先予保護,以免繼續受 害,或傷害加深擴大,甚至導致死亡或重傷等難以挽回之悲劇。
兒重福利法規疋⑴安置要件只要符合兒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即可予兒童緊急之保護安 置’即:
兒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向您推薦:永和土地仲介  三重植牙  永和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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