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1 20:52:22小羽

妻冠夫姓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一)刪除父(夫)權獨大之規定
  諸如第一〇〇〇條「妻冠夫姓」、第一〇〇二條「妻以夫之住所為
  住所」、第一〇五---〇五五條「離婚子女之監護歸父親」、第一〇
  五九條「子女從父姓」、第一〇八九條「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意見不一 致時由父行使」、第一〇一八條「夫妻財產由夫管理」。
  (1^刪除貞婦烈女的封建思想規定
  諸如第九八七條、第九九四條「女子再婚期間限制」。第一〇六八 條「母有放蕩行為不得請求認領」之限制。
  (三)確立男女平等原則
  所有冠姓:im、子女姓氏、子女監護、探視、父母對子女親權 行使均以夫妻約定為原則。
  (四)公權力介入,確保子女利益
  凡與子女監護、親權之行使有關之子女利益事項,均由公權力介 入,以確保子女利益。
  (五)保障妻之財產權,並兼顧第三人利益
  廢聯合財產制,改採瑞士所得分配制為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財 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得自由處分,肯認家事勞動非義務勞動, 應予以評價,重視夫妻之協力,強化盈餘分配請求權。
  (六)增寧分居制度丄兼搖分_居與離婚雙軌制」強化離婚效果
  使婚姻不再是絆住另一人之工具,但讓離婚之實害減低至最少。
  而法務部因係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 五號解釋公布之壓力下進行修法,又需在二年內完成修改,乃不得不 宣佈三階段修法,第一階段三個月,先修與第一〇八九條(即父母對 子女之親權行使)相關之條文,諸如離婚父母對子女監護權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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