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1 20:47:14小羽
財產權
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不入家門」的觀念仍牢不可破,因此制定出來的法律離男女平等及保 護子女利益仍相去甚遠。
其後民國三十六年我國憲法公布施行,於第七條明文揭示「中華 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 五二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翌年,聯合國的「普遍人權宣言」,更開宗明義第一條揭示「一切人皆 生而自由,並且享有平等的尊嚴與權利。」均一再重申男女平等之重 要性。
甚至一九七五年聯合國在第一次「婦女十年戰略」中要求所有會 員國於十年內廢除一切歧視婦女之法律,並且積極制定適當法令予以 確保男女平等原則之實現。可惜,我國於一九七一年即退出聯合國, 因此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之民法親屬編第一次修正條文, 仍因礙於黨政協調及傳統觀%而無法對於男女平等及子女利益之保 護給&應有之重視,以致關跨財產(婚後所有財產均歸夫所、 老畫冠姓(妻冠夫姓)、夫妻礙(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子女從父姓,除非母無兄弟並經父母同意,始得從母媽&、?王女 」之監麗凰(原則歸父親,除^^親同意才可能歸母親)、?耀(只能 透過約定,法無明權iS使(父母意見不一致時, 以父親意主)、甚制(女子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 婚)、婚生I女Ip定與否認(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有放蕩之生活者,不 得請求其生父認領子女)等等均明顯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嚴重侵害婦 女於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自由權及工作權,為臺灣婦女帶 來無窮的痛苦,使得婦女在婚姻中完全失去基本人權,面對婚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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