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27 15:56:00愛德華

★我的討債經驗(上)

好幾年沒有『討債』了!最近又因為是陳年的老案子,跑了一趟債務人的家中,為得就是請債務人高抬貴手~~把、錢、還、來!不過可以預見的結果是全天下沒有一位債務人是高高興興、心甘情願的把錢掏出來……..,接下來的動作只好按基本程序~~寫存證信函~~寫訴狀~~聲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

當初不小心念了『法律系』,畢業後也沒打算參加國家考試,尤其在二十年前,『法律系』學生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律師、司法官…等國家考試,除此之外~~實在前途茫茫。不過,台灣在那個時候經濟起飛,一般民營企業開始注意到商業法律事務的重要性,所以在一般大企業裡普遍設置了『法務人員』這樣的編制!也因此增加了法律畢業生的求職管道。我就是那個時候去應徵一家以生產仙草蜜、八寶粥聞名的食品公司,我的工作就是『法務專員』。

其實對剛畢業自學校的法律系學生而言,『法務專員』的作用就是幫公司替經銷商設定『抵押權』!經銷商預先買進了食品公司的貨源,就得拿出不動產設定予食品公司,所以我這種法務專員就是全省地政機關跑透透,我的工作是跟『法律』還扯不上邊~~八杆子打不著的。其實那時候也沒多大的期望要跟『法律』發生正常關係,所以也就別談要上法院訴訟了!不過既然沒多大機會上法院,倒是常常約著法院執行處的書記官們到債務人家中~~~貼封條。

為什麼不必訴訟又可以約法院書記官們出差一起去債務人家中貼封條呢?而『貼封條』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就好像電視連續劇裡那種誇張到貼到人家大門口的不吉利事情,然後債務人對著鏡頭哭哭啼啼……….!其實實際作業也沒那麼誇張的,不過雖然沒有苦主哭哭啼啼的畫面,但是那種現場的氣氛也實在好不到哪裡去的!而為什麼我們可以那麼輕輕鬆鬆的去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呢?那是因為之前我說的,經銷商們已經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我們了,只要債務一發生,我們就可以行使抵押權來強制執行!所以那個時候也實在不算是真正的接觸法律訴訟的實務,這樣的工作勉為其難應該稱為『催收』人員的非訟事務罷了。

不過在台灣東、南、西、北各個鄉鎮,在查封的過程裡還是碰到一些稀奇古怪的事情,若不是因緣際會的從事這樣的工作,大概一輩子都不會去造訪這樣的地方與這樣的債務人。(待續)

愛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