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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好售屋廣告 日後好討公道
2015-01-18 02:18:58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呂開瑞/桃園報導
「購屋時最好保留廣告,做為日後討公道的證據」,桃園市政府消保官指出,千萬不要讓權益睡著。
消保官羅明堂表示,依消保法規定,如果建商未依廣告內容履行買賣契約,消費者在購屋後,發現沒有廣告內容所述的建物或空間運用,涉及廣告不實問題,消費者可向市政府消保會申訴。
消保會將請建商和消費者進行消費爭議協商,如協調不成,消保會可將案件移送公平會裁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地院民庭指出,房屋廣告引發的瑕疵,通常適用於室內使用坪效,如使用面積減少等,其他如近公園、到車站三分鐘、近高速公路等,屬於「區段上的價值」,因難算出實際價值,廣告即使稍嫌誇大,可能也告不成。
消保官和法官都指出,為維護權益,消費者在購屋時,一定要保留建商原有銷售廣告型錄,最好能寫在購屋契約中,做為日後求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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