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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戶未同意 大廈基地台判拆

2015-01-11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呂筱蟬/桃園報導

中壢區某大廈管委會同意中華電信等4家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頂樓社福團體以未經同意,打官司要求拆除,法官以管委會的同意不算數,必須經頂樓住戶同意,判4家電信業者拆除基地台。


「為了大家好,我們當然要打這場官司。」頂樓的社福團體蔡姓員工表示,他們在大廈有20戶,3戶在頂樓,近幾年陸續有租戶反映,疑似因頂樓的基地台,讓大家身體健康每下愈況,甚至還有2、3人得到癌症,懷疑與基地台的電磁波有關。

桃園地院調查,中壢區某社區大廈的管委會,3年前同意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亞太等4家電信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並向業者收取租金,頂樓的社福團體抗議,認為侵害權益,且基地台電波可能影響健康,要求管委會和業者解約。

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決定保留基地台,社福團體認為未經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決議無效,打官司要求4家電信業者拆除基地台。

法院審理時,4家業者都抗辯,基地台的架設,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生效,無須再經頂層所有權人同意,主張不用拆除。

法官審理後,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頂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在外牆等其他樓層者,應經同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法官認為,要由頂層或同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是在保護個別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避免其他樓層住戶以事不關己,用多數決強行通過在外牆、樓頂架設強波器等設備,因此以管委會和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4家電信業者是無權占有,判拆除基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