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子謙/實習律師
其實「通姦罪」是否廢除,這20年來一直有爭議。上個月經過「大法官」討論後,宣布將在29日「開獎」,決定「通姦罪是否除罪化」。筆者今天試著用最白話的方式,讓大家更了解「通姦罪」。
■通姦罪問題出在哪?
一般民眾對於「通姦」這個詞的想像,通常都認為,只要有「上摩鐵」都應該要成立通姦罪(阿基師表示……)。問題來了,法院目前判斷「通姦」的標準,竟然是參考「民國22年」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只有「插入陰道」才會成立「通姦罪」。
舉例來說:「用手打出來」、「口交」、「肛交」都不在處罰範圍。更扯的是,若依照法院的想法,假設妻子抓到「丈夫」和「男人」上摩鐵,就算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法官依舊會以沒有「插入」而判無罪(因為肛交不算)。
就像是「地縛靈」一樣,這個見解不斷糾纏法院,至今已經將近90年。久而久之,這個已經完全和現實脫鉤的見解,也讓一般民眾產生,要成立通姦罪,必須「抓姦在床」的印象。
而且為了證明通姦罪,檢察官還要採集男方的「精液」花費大筆國家公帑送鑑定。若確實有通姦,因為通姦罪刑度是「1年以下」的關係,法官也多半會判「易科罰金」(繳錢就不用關的意思),到最還是白忙一場。如此大費周章、浪費國家資源,真的有達到當初設立通姦罪,為了「保護婚姻圓滿」的目的嗎?我不這麼認為。因為統計結果結果顯示:「通姦罪的訂定,根本沒有降低離婚率。」
而且通姦罪有個很特別的規定,假設丈夫通姦,妻子可以連丈夫跟小三一起提告,然後法律允許妻子再對丈夫「撤告」,理由是可以維持「家庭和諧」。但試想,一對夫妻都因為外遇而鬧上法院,單靠《刑法》苦苦相逼,又怎能「維繫婚姻和諧」?最後結果就是,因為妻子無意離婚,而丈夫為了換得「妻子撤告」被迫維持「假面夫妻」關係。老實說,這樣的婚姻並不快樂。
■為什麼應該廢除通姦罪?
1.「通姦罪變成一種『以刑逼民』的手段」
實務上常見,配偶對小三提出通姦罪告訴。再利用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賠償」不僅可以省下「裁判費」,也可以讓小三,因為怕留下前科,而願意出面談。
但我們仔細想想,「民事賠償」的部分,小三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妻子已經可以對小三求償,那麼這時候,我們是否仍有必要用《刑法》來處罰小三?
2.「通姦罪表面上看似平等,實際上歧視女性」
根據統計,丈夫外遇的總人數比妻子高,但最後被通姦罪定罪的人數,女性卻高過男性。確實印證了「通姦罪對女性不平等」的說法。
現實的是,因為台灣社會,丈夫多半是家中經濟較強勢的一方。男女經濟地位的差異,導致從外遇新聞中,常見妻子「挺先生」,但當女方通姦時,卻很少看到丈夫力挺太太可以看出。
結語:婚姻的幸福,在於夫妻間的相互體諒,不必然得靠《刑法》維持、甚至恫嚇配偶必須忠誠。因為那麼做,反而失去「追求婚姻圓滿」的意義了。
■通姦罪問題出在哪?
一般民眾對於「通姦」這個詞的想像,通常都認為,只要有「上摩鐵」都應該要成立通姦罪(阿基師表示……)。問題來了,法院目前判斷「通姦」的標準,竟然是參考「民國22年」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只有「插入陰道」才會成立「通姦罪」。
舉例來說:「用手打出來」、「口交」、「肛交」都不在處罰範圍。更扯的是,若依照法院的想法,假設妻子抓到「丈夫」和「男人」上摩鐵,就算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法官依舊會以沒有「插入」而判無罪(因為肛交不算)。
就像是「地縛靈」一樣,這個見解不斷糾纏法院,至今已經將近90年。久而久之,這個已經完全和現實脫鉤的見解,也讓一般民眾產生,要成立通姦罪,必須「抓姦在床」的印象。
而且為了證明通姦罪,檢察官還要採集男方的「精液」花費大筆國家公帑送鑑定。若確實有通姦,因為通姦罪刑度是「1年以下」的關係,法官也多半會判「易科罰金」(繳錢就不用關的意思),到最還是白忙一場。如此大費周章、浪費國家資源,真的有達到當初設立通姦罪,為了「保護婚姻圓滿」的目的嗎?我不這麼認為。因為統計結果結果顯示:「通姦罪的訂定,根本沒有降低離婚率。」
而且通姦罪有個很特別的規定,假設丈夫通姦,妻子可以連丈夫跟小三一起提告,然後法律允許妻子再對丈夫「撤告」,理由是可以維持「家庭和諧」。但試想,一對夫妻都因為外遇而鬧上法院,單靠《刑法》苦苦相逼,又怎能「維繫婚姻和諧」?最後結果就是,因為妻子無意離婚,而丈夫為了換得「妻子撤告」被迫維持「假面夫妻」關係。老實說,這樣的婚姻並不快樂。
■為什麼應該廢除通姦罪?
1.「通姦罪變成一種『以刑逼民』的手段」
實務上常見,配偶對小三提出通姦罪告訴。再利用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賠償」不僅可以省下「裁判費」,也可以讓小三,因為怕留下前科,而願意出面談。
但我們仔細想想,「民事賠償」的部分,小三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妻子已經可以對小三求償,那麼這時候,我們是否仍有必要用《刑法》來處罰小三?
2.「通姦罪表面上看似平等,實際上歧視女性」
根據統計,丈夫外遇的總人數比妻子高,但最後被通姦罪定罪的人數,女性卻高過男性。確實印證了「通姦罪對女性不平等」的說法。
現實的是,因為台灣社會,丈夫多半是家中經濟較強勢的一方。男女經濟地位的差異,導致從外遇新聞中,常見妻子「挺先生」,但當女方通姦時,卻很少看到丈夫力挺太太可以看出。
結語:婚姻的幸福,在於夫妻間的相互體諒,不必然得靠《刑法》維持、甚至恫嚇配偶必須忠誠。因為那麼做,反而失去「追求婚姻圓滿」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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