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是否違憲?由於《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引起「保障婚姻」及「性自主權」的爭論,司法院目前收到14案主張通姦罪違憲的釋憲聲請案,其中13件由19名法官所提,大法官將於3月31日上午9點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次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的爭點,可分為三項,針對《刑法》第239條、釋字第554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規範進行討論。
基於《刑法》第239條規定,大法官指出究竟是為保障何種權利?又侵害了人民何種權利,又是否達成懲罰婚外性行為的目的。由於通姦除罪化並非首次釋憲,2000年時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便曾聲請釋憲,大法官於2002年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因此宣告《刑法》第239合憲。因此,本次言詞辯論也將釋字第554號解釋列入討論範圍。
不過,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通姦除罪化」,且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規定「告訴人可以只對配偶撤回通姦罪告訴」,形成不平等的狀況,應刪除該條規定,因此,本次大法官也將此條但書列入爭點。
爭點: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法第239條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
1、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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