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戴綠帽的人夫徐姓男子(40多歲),在生物科技公司擔任主管,與妻子(40多歲)育有2子。至於小王也是已婚,為楊姓男子(40多歲),職業是工程師。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徐男發現妻子與楊男去汽車旅館,2015年1月11日氣得用Line質問楊男:「你敢上我老婆,不敢接我電話?」兩人相約翌日傍晚在高雄市三民區保安宮前碰面談判,但一見面,他即夥同3名男性友人將楊強押上車,載往觀音山。
途中,徐男友人先對楊男搜身,搶走身分證、健保卡及手機,徐男接著恐嚇楊男:「現在是在大馬路,等一下如果彎進小路,就什麼都不用講了。」嚇得楊男簽下3張合計6百萬元的本票後才得以脫身。徐男事後被楊男控告妨害自由,一審判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至於徐男控告楊男妨害婚姻的部分,楊男辯稱起初是被徐妻要求陪看租房地點,後來想聊天,又怕被家人撞見,所以才去汽車旅館,但不到1小時就出來了,沒發生性行為。不過,徐妻則在審訊過程中加碼爆料自己和楊男多次通姦,卻因答不出楊男身體特徵,一審法官認為楊男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徐男為此氣得上訴。
小王和人妻至摩鐵歡愉50分鐘,小王從頭到尾不承認,辯稱未發生性行為,缺乏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為何小王仍被依妨害婚姻罪被判處5個月徒刑,判決書中也載明關鍵原因。
除法官認為楊男遭徐男質問和徐妻有染時,並未否認,反而透過LINE表示:「我真的想圓滿處理,但希望你高抬貴手,我的能力真的只能擠出兩百萬元。」、「我知道這是我的錯,我也都跟我老婆坦承了。」,因此可證明他確實讓徐男戴綠帽。
此外,徐男妻子當時從警方偵訊、法院開庭自始至終均坦承和小王發生性行為,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定,徐妻對於「你有和楊男發生性交行為嗎?」徐妻答:「有」、「在汽車旅館,你有和楊男性交嗎?」徐妻答:「有」,經測謊鑑定結果:徐妻對於相關問題,「無」不實反應。
法官因此認定小王妨害婚姻部分,在直接、間接及情況證據下,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不得僅因缺乏「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即否定小王未和人妻通姦犯行,審酌小王所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於是在前年改判小王楊男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
律師林岡輝指出,在偵查中,是案情偵查需要,通常會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當事人發起測謊,但最終權由檢察官決定,人妻作測謊,應該是由檢察官認為有測謊必要,才會做測謊。
徐男認為楊男侵害他的配偶權,害他和妻子分居,原本和樂家庭生活毀於一旦,讓他精神遭遇莫大痛苦,因此在去年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200萬精神慰撫金。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應減為35萬元才合理。
但法官指出,他提告時已超過損害賠償請求2年時效,即使徐男主張自己沒證據,要等楊男前年刑事判決出爐後才確定有損害,應該從那時起算,但法官認為時效應從他得知被戴綠帽時起算,因此駁回徐男求償案,楊男不用賠償。
律師林岡輝指出,根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徐男知道於2015年就知道妻子外遇,所以才會押小王簽本票,因此老公應在當時提起民事訴訟,但該名老公卻在2019年初才求償,因此喪失資格。他建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時效,以免喪失求償權利。
《蘋果新聞網》記者去電訪問徐男的葉姓辯護律師,他以該案涉及當事人隱私,不願受訪;不過據了解,雙方都不會上訴。(石秀華/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