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3 10:00:40威茗專業徵信0800-666-681
威茗專業徵信~高雄徵信~台南徵信~嘉義徵信~0800-666-681~美女醫師不倫案外案,科技董座PO仇家個資逆轉判無罪
曾與美女醫師蔡佳芬發生不倫戀的漢唐光電科技董事長徐國良,2016年被《壹週刊》踢爆此事,還被說成「膨風富商」,徐男懷疑蔡女當時丈夫陳克誠的姊姊陳函謙搞鬼,憤而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媒體公布陳女全名和所住社區,被陳女指控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判徐男4月徒刑,上訴後,高院今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高院改判理由指出,徐男本案舉動雖使不特定網友得知陳女全名及所住社區,已逾越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也違反陳女個人意願,但《個資法》處罰的是藉此牟取個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且這裡所稱的「利益」,在2015年底修法後,被立法者界定為「財產上的利益」。
高院認為,個人的「隱私權」不是「財產上的利益」,徐男也沒將陳女的個資用於商業用途,而是想藉此透過網友回饋、取得更多有關於陳女的隱私情報,此舉不構成刑責,所以改判徐男本件無罪,陳女須另循民事求償途徑加以救濟。
判決指出,本案源於徐國良(57歲)於2016年間,和皮膚科女醫師蔡佳芬(35歲)發生婚外情,蔡女還疑似為徐墮胎,由於蔡女當時仍與台大醫院胸腔外科主治醫師陳克誠有婚姻關係,同年7月21日出刊的《壹週刊》第791期,以「遭膨風富商誘懷孕美女名醫外遇索2億落空」為題踢爆這樁緋聞。
陳克誠告徐國良與蔡佳芬並求償,徐男否認與蔡女有染,懷疑陳男的姊姊、曾任職《壹週刊》記者的陳函謙在幕後策劃相關報導,徐男於是在他經營的網路媒體《天境傳媒》網頁的「爆料專區」,刊登「追蹤對象:陳函謙(…居住: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xx號x棟x樓)」等內容,並註明陳女所住社區名稱。
陳函謙主張隱私權遭侵犯,提起自訴控告徐國良涉犯《個資法》,一審認為徐男此舉違反必要範圍,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徐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陳女和丈夫本案對徐男其他指控均判無罪。
陳女和丈夫沒上訴,徐男上訴仍主張當時有爆料者提供陳女住址,他雖指示員工在爆料專區刊登,但沒揭露完整住址,且讀者爆料屬於媒體的新聞自由範疇,是就當時社會上最受人關心的議題,希望讀者提供資料,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不涉及違反《個資法》等語。
高院審理認為,徐男雖沒揭露陳女的完整地址,但註明陳女所住社區名稱,已足夠讓一般人得以直接識別陳女的住家位置,且徐男此舉是想讓不特定網友看到後,對陳女加以「追蹤」,藉此取得關於陳女的其他個人隱私情報。
高院指出,即使徐男想向大眾表達陳女惡意爆料損害他的名譽,也沒必要揭露陳女的全名與住址,本案徐男的舉動確實已逾越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但因《個資法》在2015年底修正公布後,徐男的行為因無謀取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他人「財產上的利益」,不構成刑責,因此改判無罪,可上訴。
徐男另因吸金3.8億元案,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判刑8年6月,上訴高院審理並羈押中,今沒出庭聆判。他與蔡女偷情一事,高院民事庭2018年逆轉改判2人應連帶賠償陳男100萬元確定,蔡女聲請再審,上月底被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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