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林先生問:
我在台中市租屋,想請教一、我的房屋租賃契約未註明修繕誰負責,房東曾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應由房客自行修繕,我並未口頭同意,請問這樣是誰該負責修理?二、房東曾經未通知我即帶工人進我房間,我下班看到床上有灰塵,沒有拍照存證,可以告他侵入住宅嗎?三、出租人與簽約人名字不一樣,我並沒看到任何授權書,出租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律師洪幼珍答:
《民法》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房屋租賃契約未約定誰負責修繕,原則上就是房東負責;不過,若簽約時房東有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要你更換,你當場雖未同意,但也沒表示反對的話,房東可主張你是「默示同意」,屆時你只能堅持契約未載明,要房東負責。其實一般燈泡單價不高,是否有必要為此爭執,你可再斟酌。
重點在授權出租
房東帶工人進入你的房間,理論上應經你同意,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但若你事前要求他修繕房屋或換燈泡,又未約定進房修理時間,就不一定犯法。
實務上,房屋出租人跟所有權人有可能不同。例如爸爸買房子用兒子的名字登記,但是房屋實際仍由爸爸管理,問題重點應在於有無授權出租,就算沒有授權,通常也是出租人用自己的名義出租,而非用屋主的名義出租,所以很難構成偽造文書罪。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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