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茗專業徵信~高雄徵信~台南徵信~嘉義徵信~彰化徵信~台中徵信~0800-666-681~探女遭拒 可請法院酌定
讀者問:
我和前夫育有一名四個月大的女兒,離婚時協議監護權歸男方所有,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女方有永久探視權,且在不影響孩子作息下可探視並帶她外出;事後孩子未跟爸爸同住,而是住奶奶家,但前夫都不讓我單獨探視女兒或帶她去看外公外婆。請問:我探視小孩時一定要經前夫同意並在場嗎?若前夫不讓我看小孩,可向法院申請另定探視方式或重新裁定監護權嗎?前夫曾說要告我,向我索取扶養費,會成立嗎?
律師吳幸怡答:
行使探視權時,若離婚協議未限制前夫必須在場,就不須受此約束。若前夫拒絕讓您探視小孩,或先前約定不適當、或可能妨害子女利益,可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規定,將您認為合理的探視方式寫在狀紙上,請求法院酌定會面方式,若法院裁定後,前夫仍拒絕履行,可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或請求重定監護權
關於扶養費問題,離婚協議若已約定由前夫負擔,前夫就不能主張償還「已支付」的扶養費,只可以小孩名義,向您請求支付「將來」的扶養費(原則上父母各負擔一半,但若雙方資力差距過大,且由其中一方負監護之責,法院可裁定無監護權的一方或資力較優的一方負擔較多費用)。
若您認為原協議由前夫監護對小孩不利,或前夫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也可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二、三項規定,請求法院重新改定監護權。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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