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7 06:43:52果凍讀書會

對方說「不」硬上就觸法

【摘要12.16.2009 蘋果 郭芷余】律師丁昱仁指出,性行為的任一階段,如前戲愛撫或做愛過程中,只要有一方說「不」,對方就不能硬上,否則就觸法。1999年《刑法》修正,將強制性交罪中「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要件刪除,就是要凸顯違反當事人意願而強迫嘿咻,就會犯罪。

過去常有男人將「女人說不要,其實就是要」當成性侵擋箭牌;但丁昱仁說:「任何違反意願的性行為,就是強暴。」舉例,台北某醫院女社工在夜店遭騷擾,一名張姓男子解圍後,兩人一同喝酒,張男趁她酒醉性侵,女方報案說曾喊「不要」但無力抵抗,張男辯稱以為是「不要停。」仍被依乘機性交罪法辦。

另男子賴振銅教女子心肺復甦術,將女子強押在床,女方大喊「不要」並試圖掙脫,仍被強暴,賴強辯將「不要」聽成「不要走」才發生關係,還是被判刑三年半。

丁昱仁說:「女生只要不願意做愛,一定要堅決說「不!」,並以行動反抗。若逃不了,應試圖拿手機撥電話,讓朋友聽見呼救,製造證人,事後並立即驗傷、報案。」他並提醒,若女生已抗拒,男方千萬不要硬上,否則恐犯性侵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