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海砂.輻射屋 可要求銀行停止撥款/誤買瑕疵屋 可要求止付貸款
買到瑕疵屋 可要求止付貸款
買到凶宅瑕疵屋,未來可以要求銀行停止撥款。金管會昨(19)日預告修法,未來要將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列為範本的附件,內容除了借款人及出售人約定銀行撥款方式等,若房屋是凶宅、或是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或者是其他買賣雙方約定事項等情事時,借款人可以要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未來消費者權益將更有保障。
要委託停止撥付貸款,要先有3大要件,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完畢、抵押權已設定給銀行、房屋買賣契約訂有交屋保留款,未來才可因輻射屋、海砂屋等條件,要求銀行停止撥付貸款。
金管會官員指出,現在僅有輻射屋、海砂屋等可要求銀行停止撥付貸款,未來將列入凶宅。
金管會表示,立法院在5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746條條文一案所作成的附帶決議,應於修正條文公布後6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的保證人權益。因此金管會研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將在近日公告。
金管會擬增訂第11點,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如基於授信條件的補強,而需要徵提一般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此外,金管會也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4月29日審查「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5次審查會決議,研擬「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修正草案,將「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列為範本之附件。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刊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工商時報 記者孫彬訓、彭禎伶/台北報導 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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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 可要求銀行停止撥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在「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範本附件增列買到凶宅,可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
金管會研擬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第11點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
不過,如基於授信條件補強而需徵提一般保證人者,在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此外,金管會在「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的附件,增列如果建物(專有部分)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情事,也就是買到「凶宅」,購屋者可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不過,銀行界人士指出,如果是在購買預售屋,銀行分階段撥款,才有可能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或是尚未完成撥款者;如是交屋完成並已全額撥款者,則無法請求銀行停止撥款。
金管會表示,關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進行預告,各界可在7天內提出意見。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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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海砂、輻射屋 金管會研擬可要求銀行停止撥款
金管會19日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其中在「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範本附件中,增列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的海砂、凶宅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可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
金管會表示,配合立法院在今(99)年5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746條所作成的附帶決議,金管會應於修正條文公布後6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之保證人權益。
因此,金管會研擬在「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第11點,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如基於授信條件的補強而需徵提一般保證人者,於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這次除「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外,金管會也根據行政院消保會在4月29日審查「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5次審查會決議,研擬「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說明,這次修正特別將「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列為範本的附件,其主要內容包括立委託書人(借款人)及房地出售人約定銀行撥款方式,以及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的海砂、建物(專有部分)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等情事、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或其他買賣雙方約定事項等情事時,立委託書人得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期更具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強調,關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刊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今日新聞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23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