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3 11:15:52蔣小姐

租違建風險大 收到拆除通知可解約 房客不能據此求償

租違建風險大 解約難求償
不少民眾在尋找租屋時,選擇價格較便宜的頂樓加蓋或是夾層套房,不過得留意,承租違建屋恐有遭拆風險,若簽約後因此想反悔,也無法向房東提出解除合約及求償。
小心為上
都會區常出現屬於「實質違建」的頂樓加蓋,在都會區外圍還有更多「程序違建」的隔間套房,這些無法補辦使用執照的住宅,建築外觀無異狀,卻可能是農業用地或是「陽台外推」的房屋,甚至流行一時的「10坪變20坪,創意空間大的」夾層屋,也可能是違建。
收到拆除通知可解約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除非違章建築收到拆除通知單,房客可向房東解除合約,否則一般房客無法因『違建』終止合約。」民眾租屋時必須特別注意。
目前台北縣市政府推出的「打擊頂樓投資客」專案,即是「二房」內不必拆除,「三房」以上者,若經查報屬實必須立即拆除。
白宗益指出:「以台北縣市來說,1995年以前的違章建築被列為「緩拆」,但無法改變違建事實。」建議民眾,租屋前先詢問當地里長或房仲,甚至可要求房東提出「建築測量成果圖」、「房屋權狀」,查看承租範圍是否為合法建物,否則簽約後,房客無法因「違建」要求解除合約。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租賃頂樓加蓋及夾層屋,尤其二次施工的建材增加建築體載重負擔,一旦遭遇大地震,住戶人身安全面臨重大危險,甚至改變住宅的實際樓層數、消防設施、防火規劃,因此存在後續的風險。她建議,應該了解建築材質、周邊消防設施,一切安全無虞再考慮承租。
常見違章租屋
★頂樓加蓋,隔成數間小套房
★露台搭蓋建物,成為室內空間
★陽台外推,改變附屬建物的用途
★退縮的1.5公尺防火間隔內,自搭建築
★夾層超過該樓層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且未取得建築許可執照
專家建議
證明危害健康 可終止租約
承租違建的房客,現僅能依《民法》424條當租賃物危及安全健康時得終止租約,判斷是否能終止租約,須提出租賃物「實際上」危害安全健康的醫學或科學判斷證明等,才能終止租約。
「違章建築」雖在法律上未核發建築使用執照,但房東仍具有「事實上處分權」,租到違建屋,恐怕無法解除租約。
蘋果日報 蔡佩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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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違建 房客不能據此求償
不少房東將屬於「加蓋增建」的違建物出租,除了最常見的頂樓加 蓋,另還包括農舍、鐵皮屋、陽台外推加蓋等,若房客承租後才發現 是違建,若以此為由解約,目前民法並不適用。
因法律為保障交易安全,當事人不得以寬鬆定義、任意終止租約, 影響出租方(房東)的權益,因此民眾承租前,應仔細查看是否為合 法建物。
崔媽媽基金會近期接獲租客反應,承租處是鐵皮屋、農舍或陽台外 推等違法加蓋,因耽心有居住危險,是否可隨時終止租約搬走或向房 東求償? 律師沈以軒表示,違章建築大致分為個人自行加蓋及建商超蓋等2 種狀況,而出租給房客後,雙方的法律責任歸屬,可用民法租賃篇約 束。
依民法租賃篇的法條內容可見,發生4類狀況時,房客可終止租約 ,第1類是民法424條的海砂屋、輻射屋、政府機關認定之危樓。第2 類是民法第430條的房東有修繕義務、但經催告仍不修繕時。第3類是 民法第435條,也就是租賃物因風災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 由,不能達到租賃的目的時。第4類是民法第436條的因第3人主張權 利,導致無法使用時。
至於違建部份,多數民眾誤以為「違章建築」未拿到政府機構核發 的使用執照,屬於不安全或危險建物,因此可適用於民法第424條, 租客可終止租約,但沈以軒解釋,民法第424條必須有「實際」危害 身體安全健康的理由,也就是經過醫學或科學判斷租賃物確實已造成 租客身體損失,例如輻射屋對身體有害、海砂屋危及建物結構等,才 可終止租約。否則以目前台灣常見的「違章建築」來說,只是法律上 未核發建築使用執照,但房東仍具有自由使用的處份權,可將其出租 給房客,並未對承租人的身體或安全造成實質損害,因此,房客若貿 然解約或求償、恐站不住腳。
沈以軒指出,法律為保障交易安全,不能讓當事人以寬鬆而隨性的 定義,任意要求終止租約,當事人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才能依法行 事。無論如何,若民眾本身介意承租處屬於違章建築,可主動請房東 提供房屋權狀,可詳查是否為合法建物,確保自身權益。
工商時報 馬婉珍/台北報導
了解建築材質安全性
http://key88.net/article22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