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1 12:30:09蔣小姐
購屋資訊透明化 禁止雙方代理 房仲認為不宜
購屋資訊透明化 又挑上不動產經紀業~『禁止雙方代理』制度推動可行性引起議論
六月下旬行政院副院長 陳?對不動產價格合理化有以下的談話:
(一)政府將提出包括交易價格透明化、提高短期交易成本等措施,並檢討現行1年內買賣土地都不需要繳交增值稅是否合理。
(二)解決高房價問題應該用經濟手段,它是危機,但不像因應金融風暴緊急,不需假『上帝之手』採取政治非常手段。
(三)現在房產資訊交易價格不夠透明化,可以揭露某路段(非詳細門牌)的交易價格,就不會有個資外洩的情況。
(四)不動產經紀人制度是否可以禁止雙方代理呢?美國有許多州禁止代理買、賣雙方,如果台灣無法禁止的話,應該把規範訂出來,讓制度透明化。
我們非常贊成以『經濟手段』解決高房價,以『提高短期交易成本』防止短線炒作,政府應健全制度面,少用政治干預,讓房價在自由機制運作下趨於合理化。
對於陳副院長的談話,個人相當敬佩,並有幾點看法:
(一)設法提高短期交易成本,是防止短線炒作的有效措施,對健全交易市場確實有益,讓市場在正常供需下運作,價格就容易趨於合理。
(二)揭露區段非詳細門牌的成交資訊,達到透明化目的,其實各品牌皆已經在網路上揭露並提供查詢,我們認同陳副院長對資訊揭露真正目的釐清與部分揭露的說法。所以根本不應強加責任在經紀業上,因為目前各品牌皆有在企業官網上揭露成交行情,政府要經紀業提報實在是多此一舉,不但資訊正確性會有問題,而且更會衍生更多的民怨,政府何不從賦稅上做根本的改革,讓稅基擴大稅率降低,交易當事人自然能實價實報,資訊透明化才能一勞永逸。
(三)應用經濟手段,少用政治干預,健全制度,讓房價區合理化。這是陳副院長談話中最經典的見解,我們認同制度健全化,設定防止炒作機制與規範,市場就能由正常供需決定價格的合理化。
『禁止雙方代理』制度應建立在成熟的流通環境條件下,現階段不宜強制規範,至於明白揭示經紀人是買賣方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的作法值得鼓勵與推動。
對於『禁止雙方代理』的經紀制度可行性規範,陳副院長引用國外成功經驗,但我們必須瞭解國外成功經驗是建立在成熟的流通環境下,台灣流通環境未成熟,強制以法律規範確有困難,但買方專任經紀人的制度確是可被購屋者高度認同與接受,我們在流通環境未成熟前雖不宜強制規範,但可鼓勵願意區分買賣經紀人或專司委買或委賣的作法,讓購屋者確實辨明經紀人的實際角色扮演,分辨是買方代理或賣方代理。當我們瞭解現階段購屋者最迫切需要就是:誰能站在買方立場提供透明化、對稱化的資訊?誰能提供公正客觀的市場情報與成交行情?誰能滿足購屋者從搜尋到看屋、鑑價、議價、交易履約、安全機制的一次性服務(One Stop Service)? 因此,『買方專任經紀人』的委買市場是值得推動與鼓勵,但現階段要經紀業明訂規範『禁止雙方代理』,對於單一品牌而言,顯然會有技術上困難,初期可鼓勵經紀人若是扮演雙方代理角色,是否明白揭示或取得買賣方當事人同意,等到市場流通機制成熟後,『買方專任經紀人』制度推動可行性就日趨成熟,市場上自然同時接受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的制度,只要資訊透明,買賣方權益受保障,就不需太多的限制與規範,甚至禁止雙方代理,經紀業才能充分的發揮自己品牌優勢,以角色透明化去爭取消費者的認同度與忠誠度。
【文/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 李同榮】 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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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雙方代理 房仲認為不宜
不動產經紀人制度是否可以禁止雙方代理?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李同榮表示,「禁止雙方代理」制度應建立在成熟的流通環境條件下,現階段不宜強制規範,至於明白揭示經紀人是買賣方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的作法值得鼓勵與推動。
他非常贊成以「經濟手段」解決高房價,以「提高短期交易成本」防止短線炒作,政府應健全制度面,少用政治干預,讓房價在自由機制運作下趨於合理化。
而揭露區段非詳細門牌的成交資訊,達到透明化目的,其實各品牌皆已經在網路上揭露並提供查詢,他認同陳沖對資訊揭露真正目的釐清與部分揭露的說法,所以根本不應強加責任在經紀業上,因為目前各品牌皆有在企業官網上揭露成交行情,政府要經紀業提報實在是多此一舉,不但資訊正確性會有問題,而且更會衍生更多的民怨,政府何不從賦稅上做根本的改革,讓稅基擴大稅率降低,交易當事人自然能實價實報,資訊透明化才能一勞永逸。
【2010.07.12/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即時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22245.html
六月下旬行政院副院長 陳?對不動產價格合理化有以下的談話:
(一)政府將提出包括交易價格透明化、提高短期交易成本等措施,並檢討現行1年內買賣土地都不需要繳交增值稅是否合理。
(二)解決高房價問題應該用經濟手段,它是危機,但不像因應金融風暴緊急,不需假『上帝之手』採取政治非常手段。
(三)現在房產資訊交易價格不夠透明化,可以揭露某路段(非詳細門牌)的交易價格,就不會有個資外洩的情況。
(四)不動產經紀人制度是否可以禁止雙方代理呢?美國有許多州禁止代理買、賣雙方,如果台灣無法禁止的話,應該把規範訂出來,讓制度透明化。
我們非常贊成以『經濟手段』解決高房價,以『提高短期交易成本』防止短線炒作,政府應健全制度面,少用政治干預,讓房價在自由機制運作下趨於合理化。
對於陳副院長的談話,個人相當敬佩,並有幾點看法:
(一)設法提高短期交易成本,是防止短線炒作的有效措施,對健全交易市場確實有益,讓市場在正常供需下運作,價格就容易趨於合理。
(二)揭露區段非詳細門牌的成交資訊,達到透明化目的,其實各品牌皆已經在網路上揭露並提供查詢,我們認同陳副院長對資訊揭露真正目的釐清與部分揭露的說法。所以根本不應強加責任在經紀業上,因為目前各品牌皆有在企業官網上揭露成交行情,政府要經紀業提報實在是多此一舉,不但資訊正確性會有問題,而且更會衍生更多的民怨,政府何不從賦稅上做根本的改革,讓稅基擴大稅率降低,交易當事人自然能實價實報,資訊透明化才能一勞永逸。
(三)應用經濟手段,少用政治干預,健全制度,讓房價區合理化。這是陳副院長談話中最經典的見解,我們認同制度健全化,設定防止炒作機制與規範,市場就能由正常供需決定價格的合理化。
『禁止雙方代理』制度應建立在成熟的流通環境條件下,現階段不宜強制規範,至於明白揭示經紀人是買賣方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的作法值得鼓勵與推動。
對於『禁止雙方代理』的經紀制度可行性規範,陳副院長引用國外成功經驗,但我們必須瞭解國外成功經驗是建立在成熟的流通環境下,台灣流通環境未成熟,強制以法律規範確有困難,但買方專任經紀人的制度確是可被購屋者高度認同與接受,我們在流通環境未成熟前雖不宜強制規範,但可鼓勵願意區分買賣經紀人或專司委買或委賣的作法,讓購屋者確實辨明經紀人的實際角色扮演,分辨是買方代理或賣方代理。當我們瞭解現階段購屋者最迫切需要就是:誰能站在買方立場提供透明化、對稱化的資訊?誰能提供公正客觀的市場情報與成交行情?誰能滿足購屋者從搜尋到看屋、鑑價、議價、交易履約、安全機制的一次性服務(One Stop Service)? 因此,『買方專任經紀人』的委買市場是值得推動與鼓勵,但現階段要經紀業明訂規範『禁止雙方代理』,對於單一品牌而言,顯然會有技術上困難,初期可鼓勵經紀人若是扮演雙方代理角色,是否明白揭示或取得買賣方當事人同意,等到市場流通機制成熟後,『買方專任經紀人』制度推動可行性就日趨成熟,市場上自然同時接受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的制度,只要資訊透明,買賣方權益受保障,就不需太多的限制與規範,甚至禁止雙方代理,經紀業才能充分的發揮自己品牌優勢,以角色透明化去爭取消費者的認同度與忠誠度。
【文/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 李同榮】 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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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雙方代理 房仲認為不宜
不動產經紀人制度是否可以禁止雙方代理?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李同榮表示,「禁止雙方代理」制度應建立在成熟的流通環境條件下,現階段不宜強制規範,至於明白揭示經紀人是買賣方單邊代理或雙邊代理的作法值得鼓勵與推動。
他非常贊成以「經濟手段」解決高房價,以「提高短期交易成本」防止短線炒作,政府應健全制度面,少用政治干預,讓房價在自由機制運作下趨於合理化。
而揭露區段非詳細門牌的成交資訊,達到透明化目的,其實各品牌皆已經在網路上揭露並提供查詢,他認同陳沖對資訊揭露真正目的釐清與部分揭露的說法,所以根本不應強加責任在經紀業上,因為目前各品牌皆有在企業官網上揭露成交行情,政府要經紀業提報實在是多此一舉,不但資訊正確性會有問題,而且更會衍生更多的民怨,政府何不從賦稅上做根本的改革,讓稅基擴大稅率降低,交易當事人自然能實價實報,資訊透明化才能一勞永逸。
【2010.07.12/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即時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22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