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變更審定權 下放地方/土地遭徵用 補償費要課所得稅
內政部昨日指出,為加速縣市政府土地變更審議的效率,明年底前各縣市政府將增設「區域計畫委員會」,有關地方開發案所涉及的「非都市土地變更」,不必再送中央審查,由地方審定即可。
內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國土可概分為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三類,以區域計畫占了80%最多,但迄今除桃園縣曾擬訂桃園航空城區域開發計畫之外,其餘縣市根本沒有區域計畫,也沒有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編制。
當前民間申請的開發案,面積只要高於30公頃,都得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由於地方政府手上沒有區域計畫,因此中央審查起來也是曠日費時。
內政部官員表示:「全世界很少國家的地方政府是沒有區域計畫法的!」
因此內政部已訂出時間表,要求地方縣市政府開始擬定區域計畫,未來區域計畫將會劃定哪些地方是保育區、哪些地方是城鄉發展區、哪些地方可以開發,
地方研擬的區域計畫經送內政部核定之後,即可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然後一切開發案涉及土地變更的部分,由這個委員會審議即可,無需再送中央審議。
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有什麼好處?內政部官員指出,有了開發計畫等,就等於有了地方的發展藍圖,哪些地方可以開發,都表列得清清楚楚,加上不用送交中央審議,因此,開發案審查起來效率會大幅提升。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未來一年半的時間裡所研擬的區域計畫,也不能閉門造車,必須徵詢民眾的意見,在民眾的參與下,不致使地方土地的使用全由業者來主導。
內政部官員表示,在年底五都改制後,國內總計有22縣市(含直轄市),除了台北市等四個縣市沒有「非都市土地」,其餘18個縣市在明年底前都會提出區域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即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然後開始負責區域計畫土地變更的審查工作。
工商時報 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
土地遭徵用 補償費要課所得稅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政府徵用民間私人土地,給付補償費,免徵營業稅,但屬於其他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蓋機場捷運,要通過私人空地的地下,屬於私人的所有權,必須取得私人同意,私人不同意,政府可徵用。
財政部在75年及93年曾發過解釋令,政府「徵收土地所有權」,給付的補償費,免徵營業稅,但未說明,「徵用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是否要課稅。
有鑑於此,財政部昨天發布補充解釋令指出,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期滿雖會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徵用行為仍然屬於政府以強制性手段於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政府支付補償費,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
因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之前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私人不答應,政府可以強制徵用。
而且,不論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政府所支付的補償費都是參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不是透過市場價格機制決定,此補償費也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但是所得稅不同,依所得法第24條規定,補償費要以「其他收入」列帳,可以扣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例如,拆除私人的地上建物的成本、臨時遷移到其他地方等費用,都可以核實減除。
此外,政府給付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2010-06-10
http://key88.net/article21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