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4 01:16:37蔣小姐
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對象 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無關
房市問答 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對象 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無關
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新竹楊先生問:我朋友向我借貸抵押房屋7百萬元,但後來失聯,我因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拍得680萬元,不足額20萬、違約金10萬元,請問我可以用拍賣抵押物再去執行友人的其他財產嗎?
答:楊先生就執行後不足額之30萬元,是不能用拍賣抵押物裁定去繼續聲請執行朋友之其他財產,應另外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再聲請執行朋友的其他財產。
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對物之執行名義」,僅以擔保對象之特定財產為執行對象,藉「物之責任」,以實現債權。效力僅能及於抵押物之查封拍賣,而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無關。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法務處提供,讀者如有購屋租賃相關問題,歡迎傳真03-3384772、中國時報桃園縣採訪辦事處,聯絡電話03-3336635,傳真請留聯絡方式。
中國時報 楊宗灝/桃園報導 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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