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鬧糾紛 終止合約居冠
隨著房產增溫,近年購屋糾紛案件暴增,根據房仲業者統計,去年交易糾紛案件中排名第1名為終止委售或買賣合約,第2名為「斡旋金」返還,第3名為房屋漏水。建議消費者為求自保,購屋時候對於斡旋金、訂金的相關定義要先搞懂,對物件的檢查更應徹底。
根據台灣房屋98年交易糾紛統計資料顯示,終止委售或買賣合約的情形在交易糾紛中最常見,主因為民眾在簽委售契約時,沒有搞清楚「專任委託」與「一般委託」的差別。
專任委託指的是只能簽給一間房屋仲介公司銷售,而一般委託則是可以簽給數間房屋仲介公司,民眾簽下「專任委託」的話必須留意相關罰金的規定,否則即使較快成交,可能會付出較多成本。
至於也常見的「斡旋金」返還糾紛,則常發生在房市熱絡的台北縣市,因為仲介業競爭激烈,屋主眼見房價越喊越高,就經常反悔不賣導致斡旋金返還的情況發生,尤其在房市熱絡時賣方反悔不賣的狀況層出不窮。
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白宗益說,斡旋金的作用,雖然主要在於表達買方購屋意願,但實務上是將斡旋金與買方的購屋「要約」相結合。
也就是說,當買方的「要約」(即購屋條件)得到賣方「承諾」(即同意出售),由屋主收受斡旋金,該筆斡旋金也同時轉變為「定金」,此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實務上也有少數仲介業者約定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將斡旋金轉為「仲介服務報酬」;因此,消費者在支付斡旋金前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才能充分掌握自身權益。
另外,第3名的房屋漏水情形發生的情形是逐年減少,因為法律上都有保障買方購屋後,若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買方可以向屋主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賠償,因此民眾在售屋時最好是主動說明房屋有漏水現象,以免日後問題多多。
記者陳欣文/台北報導 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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