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7 14:08:28蔣小姐

低報房租收入者 國稅局有權調高

北市國稅局6日表示,納稅人如果低報房租收入者,國稅局有權限直接調整至既定的租金標準,納稅人若有異議,國稅局會實際參考當地平均租金行情,確實過高才會採用租賃合約上的租金,否則依標準租金核課。

北市國稅局98年的標準租金認定方式,是以北市稅捐處所訂出的房屋稅評定現值作為計算基礎,認定標準分為住家與非住家兩種,非住家部分,1樓臨馬路者,租金標準為評定現值的52%,臨巷道者為評定現值的30%,2樓以上全部為評定現值的28%。

至於住家部分,不分是否臨馬路,全部以評定現值的19%,作為標準租金的認定基礎。

國稅局指出,該項數字會在電腦內直接設定,民眾一申報綜所稅,只要房租租金收入的申報數,低於上述租金標準者,就會通知相關承辦人,承辦員會直接將納稅人低報的申報數,予以調高。

由於部份納稅人,對國稅局調高的租金收入有異議,國稅局只要接獲要求複查申請,便會對該地區的租金行情進行實際調查,調查結果若如納稅人所提,的確行情偏低,則可以依據租賃合約所載,核實課稅;若調查結果,的確屬納稅人申報偏低者,則依據標準租金核課。

該局舉例指出,甲君95年度綜所稅列報房屋租賃所得,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該局依照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補徵甲君95年度綜所稅。

甲君主張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無所得即無須課稅。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強調,所制定的租金標準,已經較實際租金行情偏低許多,因此,一旦低於該項標準者,顯示納稅人申報租金收入明顯偏低,才會要求補稅。
中時電子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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