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8 03:30:41蔣小姐

北市稅處催繳地價稅

為使納稅人完成依法納稅的義務,並維護租稅公平、充裕稅收,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自99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積極展開地價稅催繳送達作業。對於欠繳地價稅且同時滯欠房屋稅者,該處基於愛心辦稅,重新補發稅單,並改訂繳納期間自9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於3月中旬交由郵局以雙掛號寄送。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天加徵稅額1%的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了加徵稅額15%的滯納金外,並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為維護納稅人權益,並善盡國民應盡之義務,該處呼籲納稅人收到補發稅單後,請在限繳期限內繳納,才不會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

該處說明,由於本次稅單為重新補發,納稅人只能持稅單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無法提供其他如ATM轉帳納稅、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記者吳雲英/台北報導】更新日期: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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