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審閱權」最高法院的新見解
消費者委託仲介買賣房子時,享有「契約審閱權」,依內政部的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審閱時間至少在三天以上,如果房屋仲介任意剝奪你的契約審閱權利,這些條款將不能成為契約的內容。
倘若消費者自願縮短審閱的時間或是放棄契約審閱權,並在「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後面簽字,過去的司法實務認為這是有效的,消費者事後就不能再主張房屋仲介剝奪契約審閱權利。但最高法院今年有最新見解,認為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條款應屬無效,仍應由企業經營者舉證來證明已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
房仲代售,二小時內即成交 : 李姓男子委託永慶房屋仲介公司代銷他的新店市房子,雙方並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晚間八時三十分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銷售價格為八百九十九萬元,嗣後於同日八時三十一分又簽署「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將底價變更為八百零二萬元。
永慶房屋於當晚十時許即偕同林姓買家前往看屋,林旋即出價九百零一萬元,因達於李姓男子的底價而成交,雙方在翌日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李並收下九十一萬元的簽約金。
但李事後反悔,除返還林的簽約金外並賠了林十五萬元,與林姓買家合意解約,李認為房子買賣不成功,於是沒有給付永慶房屋三十六萬四百元的仲介費用,被永慶房屋告上法院,李姓男子則指謫永慶房屋並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且既無房屋買賣成交,何來服務報酬?
訂約前應有合理之審閱期間 : 台北地院認為,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權,立法意旨在保障消費者於簽約前有充分時間瞭解定型化契約內容,如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前,未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則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法院指出,李向永慶仲介人員表示有意出售房子,迄至簽署契約書,其間不超過兩小時,李並非從事不動產買賣相關事業,依據社會通念,實難以認為李確實已經充分審閱並瞭解系爭契約內容。縱使永慶公司並未惡意剝奪李的審閱契約之權利,李也是自願簽字拋棄契約審閱權,然依據當時簽約過程、快速成交且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等客觀情狀而論,實難以遽而認定李已經充分審閱並瞭解系爭契約內容,因此判決永慶房屋敗訴。
來源: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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