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0 11:42:16蔣小姐
購屋借款利息與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其租屋自住期間與自用住宅購屋時間分屬上下年度,並未重複,是同時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該所以二者僅能擇一申報,乃採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之方式擇一從高認列房屋租金支出。
該所進一步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原於上半年度租屋自住,支付房租,而於下半年度始購買新屋,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時列舉扣除上半年房屋租金及下半年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然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有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縱使兩者發生期間並未重複,亦僅能擇一從高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2009/11/18/中央社/訊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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