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8 07:37:03蔣小姐

愛的見證行不行 買房送妻得當心

網路地產王/黃京梧/綜合
 
「愛我…就買房子給我!」,根據房仲業者調查發現,已婚族有高達4成夫妻,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且由先生付款,房仲業者提醒,買房當做愛的見證,事前工作可要準備齊全,哪天愛情敵不過現實生活衝擊,兩人分道揚鑣時,會落的自己一無所有、甚至走上打官司之途。

■ 新婚購屋達7成5 4成4老公付房貸


  信義房屋最新一份調查顯示,已婚族中由男性負擔房貸比例高達4成4,在未婚族中傾向雙方共同負擔比例則有6成5;此外,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比例也偏高,已婚族比例為4成1,未婚族為3成6。


  房仲業者指出,在熱戀中情侶,喜歡將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當作一種愛的見證,但當愛情敵不過現實生活衝擊,再美好的婚禮也有可能離婚、破裂,當初心甘情願為愛犧牲,最後也有可能變的不情不願。


■ 保留付款單據 為自己留後路


  住商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表示,不管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出資人都該保留當初相關付款收據,包含裝潢、家具、房子頭期款、各期貸款等,一旦雙方感情生變,自己才能拿回應有權利。


  吳光華也說,最常見案例就是夫妻雙方離異後,其中一方主張當初買房屬於贈與、並非共有,雙方爭執不休,此時必須盡可能留有雙方溝通過程中相關證據,如錄音或者證人等,舉證房子是雙方共有、不是贈與,自己權益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