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6 01:43:05ㄚ信
頭條新聞「刑警」搶農會
對於「刑警」搶農會是不應該發生的事情,但基於權責分工下,宜縣警局長被記過二次,且不能放錯,否則調職處分!!如果今天沒有發生這種事情,就不能突顯出員警在感情、執勤、借貸上的問題!!那以後其他縣市發生類似情況,那候友宜是不是比照辦理呢?!
每個縣警局、分局都設有副局長、副分局長職位,且都會規定那位副局長、副分局長的責任管轄是什麼!如果每件事都要局長來管的話,設副職位有什麼意義呢?!權利、權責都分工之下,今天是一個分局的偵察隊刑警發生去搶農會,是不是追究上級主管!縣局長也說了,他們都有在做並且了解每個員警的生活相關事宜。覺得謝芬芬局長被記過二次,對他來說有點過份!沒錯身為縣警局長必須負起責任,最主要是警局的督導,底下分局的執行有沒有貫徹這就是問題!在次強調權責分工,誰主辦的業務不好就因處分主辦相關人員。而不是言語上的記過及威嚇。
每個縣警局、分局都設有副局長、副分局長職位,且都會規定那位副局長、副分局長的責任管轄是什麼!如果每件事都要局長來管的話,設副職位有什麼意義呢?!權利、權責都分工之下,今天是一個分局的偵察隊刑警發生去搶農會,是不是追究上級主管!縣局長也說了,他們都有在做並且了解每個員警的生活相關事宜。覺得謝芬芬局長被記過二次,對他來說有點過份!沒錯身為縣警局長必須負起責任,最主要是警局的督導,底下分局的執行有沒有貫徹這就是問題!在次強調權責分工,誰主辦的業務不好就因處分主辦相關人員。而不是言語上的記過及威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