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0 19:34:48human

專題書面-運動彩券(第十組)

有關外界就運動彩券盈餘用途之疑慮,體委會說明如下:

為推動運動彩券發行事宜, 體委會近年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亦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召開多次會議, 就政策方向、因應措施、推動步驟及相關作業進行討論, 同時就運動彩券盈餘應專款專用於體育運動發展 形成共識後, 體委會爰積極規劃推動運動彩券的發行事宜,預定 97 年 4 月 15 日前正式發行運動彩券。

因 96 年 3 月 21 日 公布「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修正各種公益彩券盈餘用於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致使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所發行之運動彩券,其盈餘亦均須依法支應前開 社會福利支出。體委 會表示,為積極爭取運動彩券專款專用於體育運動發展,以符合社會及運動界期待,一方面於 96 年 3 月 30 日 函請財政部,建議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使運動 彩券盈餘專款專用於運動推展,並提送建議修正條文;另一方面亦與關心體育運動發展的立法委員溝通,而有相關連署修法提案,亦業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並交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

體委會將積極商請朝野立委協助,儘速通過該修正法案;若經修正通過,體委會將進一步籌設運動發展基金,即可將社會資源挹注於運動環境的整體軟硬體發展。
新聞稿 本會召開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座談會
2007/12/18
為了解弱勢團體對於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相關意見,體委會於本(96)年12月18日上午9時召開「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座談會」,邀請中華民國彩券工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公益彩券權益推動聯盟、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等團體及財政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進行座談。
各界表達意見主要為:(一)發行機構非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經銷商資格,不得銷售運動彩券。(二)發行機構不得以直營店或虛擬通路方式(例如電話、網際網路)銷售運動彩券。(三)如發行機構以虛擬通路方式銷售運動彩券,其銷售佣金應合理分配給實體經銷商,直營店及電話投注中心亦應具備合理的僱用計畫,以保障弱勢團體權益。(四)經銷商遴選資格有關設店坪數應考量城郷因素予以放寬。(五)對於經銷商的管理,除發行機構單向管理外,應提供經銷商有關相對的申訴及救濟管道。
體委會表示,網路投注與電話投注已是世界各國運動彩券發行的潮流,依「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相關作業管理要點需報經主管機關(財政部)洽體委會同意後才能實施。為降低虛擬通路對於實體經銷商的影響,提供弱勢團體更多的工作機會,財政部公告事項中業要求發行機構應研提對具有工作能力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之僱用計畫或回饋機制,報經財政部洽體委會同意後才能實施。體委會在考量弱勢團體權益與創造產業發展的前題下,將監督發行機構提供適當的僱用及回饋機制,未來運動彩券實際發行後,亦可逐年檢討其對於社會經濟及其他產業之影響,並作必要的調整,以達最佳平衡點。



2007/11/8
「運動彩券盈餘之運用事宜」北區公聽會於7日上午在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舉辦,計有來自體育運動、財經、社福等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與會,針對我國未來運動彩券盈餘之法源修訂、支用項目、管理型態及監督機制等議題提供寶貴建言及具體可行方案,其相關結論包括:一、為完備規範運動彩券之相關運作事項,短期可先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中之部分條文進行修法,長期則應以制定專法方式辦理。二、運動彩券之盈餘應以舉辦及參與國際運動賽會、選手及教練之生涯照護、培育基層運動選手、推展社區運動、充實運動設施及強化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等事項為優先考量。三、運動彩券盈餘之管理應以成立運動特種基金方式辦理,並就現行政府基金運作之問題擬妥對應措施,以強化監督機制及使用效率;另為使運動發展基金得以永續經營,盈餘應採多元方式運用(如孳息、贊助等)並建立回饋機制。
體委會表示,運動彩券預計於明(97)年發行,因現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各種公益彩券盈餘用途僅限於「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為積極爭取運動彩券專款專用於運動發展,該會一方面建議財政部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並提送建議修正條文;另一方面亦與關心運動發展的立法委員溝通,而有相關連署修法提案,業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並交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另積極商請朝野立委協助,儘速通過該修正法案;若經修正通過,體委會將進一步籌設運動發展基金,即可將社會資源挹注於運動環境的整體軟硬體發展。除上述作業外,該會並在北、中、南各召開1場「運動彩券盈餘之運用事宜」公聽會,以完備盈餘運用之規劃並獲取民意認同,讓修法程序順利完成。有關中區及南區公聽會將於11月20及22日分別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私立長榮大學舉辦,有興趣的民眾可逕往參加。
「運動彩券盈餘之運用事宜」公聽會
2007/11/20
「運動彩券盈餘之運用事宜」中區公聽會於20日上午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舉辦,計有來自體育運動、財經、社福等領域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與會,針對我國未來運動彩券盈餘之法源修訂、支用項目、管理型態及監督機制等議題提供寶貴建言及具體可行方案,其相關結論包括:一、為完備規範運動彩券之相關運作事項,短期可先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中之部分條文進行修法,修訂內容並應搭配未來執行之策略;長期則應以制定專法方式辦理。二、運動彩券之盈餘除考量輔助重點運動目標之推展外,並應考量中央、縣市政府及鄉鎮之分配比例;另亦應考量弱勢族群之照護。三、運動彩券盈餘之管理應以成立運動特種基金方式辦理,委員之遴選應有相關機制及配套措施,以強化監督機制及使用效率。四、體委會將擇期邀請相關行政單位、發行機構及經銷商團體代表就未來運動彩券銷售通路之相關措施及配套方案進行研商。
體委會表示,為提升運動風氣並籌措財源用於運動發展,去(95)年12月29日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提出發行運動彩券之申請,經財政部完成評決並於今(96)年10月2日公告指定台北富邦銀行為發行機構後,運動彩券將於明(97)年正式發行;依「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運動彩券盈餘專供體育運動發展之用,惟因今(96)年3月21日總統令公布「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修正第6條第2項各種公益彩券盈餘用途,致使運動彩券盈餘專用於運動發展失去法源依據;為積極爭取運動彩券專款專用於運動發展,該會一方面建議財政部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並提送建議修正條文;另一方面亦與關心運動發展的立法委員溝通,而有相關連署修法提案,業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並交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目前刻正積極商請朝野立委協助,儘速通過該修正法案;若經修正通過,體委會將進一步籌設運動發展基金,即可將社會資源挹注於運動環境的整體軟硬體發展。除上述作業外,該會並在北、中、南各召開1場「運動彩券盈餘之運用事宜」公聽會,以完備盈餘運用之規劃並獲取民意認同,讓修法程序順利完成。本項公聽會南區場次將於本月 22日在私立長榮大學舉辦,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可逕往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