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金池╱新北報導】
闖紅燈需不需要舉證?據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指出,闖紅燈違規行為稍縱即逝,「當場舉發」就是眼見為憑,不需要靠拍照、攝影;況且,警員與駕駛人無冤無仇,不會故意誣陷,因此,警方可不經舉證,攔檢開罰闖紅燈行為。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民眾常誤認闖紅燈必須要拍照、攝影舉證,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可「逕行」對違規闖紅燈民眾開罰,不需要提出舉證。
李忠台說,今年3月最新的行政判決也支持這項論點。家住新莊的吳姓民眾,去年5月騎車在新莊新樹路345巷闖紅燈,遭新莊警分局光華派出所員警攔下開罰,又因逾期繳納罰款,被罰2700元並記3點違規點數,民眾不服提出訴訟。
民眾辯稱,案發時只是攔檢,員警後來又改口闖紅燈,如果有全程錄影或拍照就罷了,偏偏警方沒有證據,只憑個人說法就硬賴他闖紅燈,令人難以信服。
但判決書指出,「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為唯一證明方法,員警若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為證述,這就是種證明。
況且,違規行為難以預期,過程更是稍縱即逝,無法期待員警能在一瞬間把案發經過錄下來;再者,這名警員與原告無冤無仇,沒有故意誣陷的理由,員警受過專業訓練,看錯誤判比例不大。根據這些理由,行政法院認定原告敗訴,必須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