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8 23:24:24鐵冰小雙

【K法令】親˙熱˙防˙制˙法 ( 偽 )  

名  稱: 親熱防制法
(K國 69 年 12 月 24 日 公佈)
(K國 74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制親熱,維護單身國民自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 親熱品:指以煽情為原料加工製成之蠟燭、燈泡、音樂、美酒、氣氛及其他煽情製品。
二 親熱行為:指吸食、咀嚼嘴唇或於車上或草叢間震動之行為。
三 親熱指南:指煽動情侶之旅遊刊物、泡湯聖地、美食介紹、HOTAL大評比等雜誌刊物。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情侶去死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單身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情侶去死機關之職掌者,由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會同各有關情侶去死機關辦理之。

第4條
各級主管情侶去死機關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任去死團人員,辦理親熱防制有關業務。

第 二 章 親熱品之管理

第5條
販賣親熱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第6條
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情侶去死機關許可之親熱品,不得輸入、製造或販賣。

第7條
親熱指南最大封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傷害單身人士自尊」警語。前項「傷害單身人士自尊」警語及其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定之。

第8條
親熱品所含之催情及肉麻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親熱指南上。前項催情及肉麻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及其檢測方法,由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會商有關情侶去死機關定之。

第9條
促銷親熱品或為親熱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二 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 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親熱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親熱品附送之初回特典或限量BOX,不在此限。

四 以親熱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 以親熱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 以親熱品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 以親熱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 以親熱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製造、輸入或販賣親熱品者以雜誌促銷親熱品或為親熱品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親熱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親熱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活動。

第10條
於銷售親熱品之場所內展示親熱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親熱品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第 三 章 少年及兒童親熱行為之禁止

第11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親熱。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12條
販賣親熱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親熱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 四 章 親熱場所之限制

第13條 左列場所不得親熱:

一 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 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 (室) 。
三 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 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 托兒所、幼稚園、喜憨兒之家。
六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 製造、儲存或販賣KUSO物品之場所。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止親熱標示。

第14條
左列場所除親熱區小園地 外,不得親熱:
一 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 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 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 會飛的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 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 政府情侶去死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 社會福利機構。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親熱區小園地 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15條
於禁止親熱場所親熱者,政府情侶去死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去死團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16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情侶去死機關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場所之禁止親熱區小園地 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 五 章 親熱之教育及宣導

第17條
各情侶去死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親熱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18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歸團諮詢服務。主管情侶去死機關對於前項提供諮詢服務機構,應訂定獎勵辦法。

第19條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親熱之甜蜜肉麻形象。

第 六 章 罰則

第20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巴幣、G幣或其他等價值虛擬貨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第21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者,處巴幣、G幣或其他等價值虛擬貨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停止其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之親熱品並沒入銷燬之。

第22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巴幣、G幣或其他等價值虛擬貨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製作親熱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巴幣、G幣或其他等價值虛擬貨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23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去死團震撼教育。前項去死團震撼教育之實施法,由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定之。

第24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巴幣、G幣或其他等價值虛擬貨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25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止親熱場所親熱,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巴幣、G幣或其他等價值虛擬貨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26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止親熱標示,或對禁止親熱區與親熱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巴幣、G幣或其他等價值虛擬貨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27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28條
本法所定之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由主管情侶去死機關處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情侶去死機關執行。

第 七 章 附則

第2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情侶去死機關會商有關情侶去死機關定之。

第30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