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2 16:20:00dodohuang
房仲未據實告知屋況,可不付仲介費
房屋漏水」一直高居「購屋糾紛」榜首,幾乎是每五件糾紛,就有一件是因漏水引起。而房仲業者如果隱瞞漏水的重要資訊,不向委託人據實告知屋況,致使委託人蒙受損失,就不能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
陳姓女子在五年前委託「乙酉仲介有限公司」介紹,向邱姓男子購買台北市內湖的一棟房屋,總價款為九千五百萬元,陳女原本依約要付給房仲公司房價百分之一(即九十五萬元)的服務報酬,但因交屋後,陳女發現房子多處嚴重漏水,房仲竟未告知,也未於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漏水事宜,害她後來花了四十八萬多元修復漏水,因此拒付仲介費,房仲因此控告陳女應給付仲介費。
售屋者有據實填寫的義務
司法實務上認為,房屋仲介公司替民眾媒介不動產之買賣,雙方成立民法上之「居間」的法律關係,「居間」成功時,房仲業者可以收取服務報酬,倘若房仲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就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
通常買賣房屋時,出賣人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列之項目負有據實填寫告知義務,如果出賣人未就其內容加以填寫,仲介業者應該要求出賣人填寫,以便能調查買賣這棟房子的現況,再向買受人據實告知。
房仲注意義務以免委託人蒙受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這件案子時發現,邱姓售屋者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天然瓦斯」、「住戶規約」、「約定專用協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費」、「附屬設備」等多達九項內容都未填寫,讓其空白,而房仲公司也沒有要邱姓售屋者加以補填,或詢問邱以明瞭其內容,竟然對此坐視不管。
對消費者而言,房子是否漏水屬於重要資訊,如果有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房子的使用,並減損其價格,「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任令售屋者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等事項空白,依據民法第571條「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的規定,房仲不得向陳女請求給付仲介報酬。台灣高等法院因此判決「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敗訴確定。
陳姓女子在五年前委託「乙酉仲介有限公司」介紹,向邱姓男子購買台北市內湖的一棟房屋,總價款為九千五百萬元,陳女原本依約要付給房仲公司房價百分之一(即九十五萬元)的服務報酬,但因交屋後,陳女發現房子多處嚴重漏水,房仲竟未告知,也未於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漏水事宜,害她後來花了四十八萬多元修復漏水,因此拒付仲介費,房仲因此控告陳女應給付仲介費。
售屋者有據實填寫的義務
司法實務上認為,房屋仲介公司替民眾媒介不動產之買賣,雙方成立民法上之「居間」的法律關係,「居間」成功時,房仲業者可以收取服務報酬,倘若房仲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就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
通常買賣房屋時,出賣人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列之項目負有據實填寫告知義務,如果出賣人未就其內容加以填寫,仲介業者應該要求出賣人填寫,以便能調查買賣這棟房子的現況,再向買受人據實告知。
房仲注意義務以免委託人蒙受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這件案子時發現,邱姓售屋者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天然瓦斯」、「住戶規約」、「約定專用協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費」、「附屬設備」等多達九項內容都未填寫,讓其空白,而房仲公司也沒有要邱姓售屋者加以補填,或詢問邱以明瞭其內容,竟然對此坐視不管。
對消費者而言,房子是否漏水屬於重要資訊,如果有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房子的使用,並減損其價格,「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任令售屋者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等事項空白,依據民法第571條「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的規定,房仲不得向陳女請求給付仲介報酬。台灣高等法院因此判決「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敗訴確定。
下一篇:仲介隱瞞買方出價情形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