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9 18:54:00dodohuang

要求放棄契約審閱權之法律效果

一、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明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為強制規定,仲介業者的審閱期為3日,不得預先拋棄,仲介業者違反此項強制規定時,委託人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主張此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不生拋棄審閱期間之效果。


二、違反誠信原則,無效!
仲介業者於委託書上加蓋「放棄審閱期間權利」字句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明顯違反誠信原則,對委託人不公平,消保法第12條規定明白指出,「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仲介業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委託人放棄審閱期間權利無效。


三、通謀虛偽倒填日期,無效!
仲介業者要求委託人於委託書上倒填日期表示委託人已審閱該委託書,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指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該倒填日期的協議依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