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8 07:38:52長不大的孩子

上市櫃併購 須強制說明

鴻海(2317)併普立爾(2394)併出企併法漏洞,為防止其他上市櫃公司也援例照用,金管會決定限縮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的尺度,未來除非被併購的對象為實收資本額未達一億元的未上市櫃公司,始得適用免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規定,否則一概須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

鴻海併普立爾案不僅在業界掀起風潮,就連媒體圈也一度為此案沸騰,由於鴻海併普立爾時引述企併法十八條第六項「非對稱式合併之案件得不召開記者說明會」的規定,堅稱鴻海併普立爾仍落在「為併購所需,增資發行新股未達存續公司資本額的二○%,且交付給消滅公司股東的現金、財產未達存續公司淨值的二%」的「非對稱式合併」範疇內,依例不論是鴻海、普立爾都不用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雖然事後經證交所強力要求,由普立爾補開重大訊息記者會,但漏洞已開,為免其他企業跟進,櫃買中心也依規進行修法,並設定自十月二十三日起適用。


櫃買中心指出,未來併購案相關資訊揭露,將再新增新條款,未來除非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一億元的未上市櫃公司,才得以適用免召開記者說明會規定,否則不論併購者或被併者,只要兩者均是上市櫃公司,一律都要召開記者說明會。

此外,為配合重大消息管理辦法,櫃買中心也決議將之前遭刪除的重大訊息條款予以恢復,新增須重大訊息的時點,包括公司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時;發生重大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時;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或重整時;公司之財務報告有未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更正重編、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時;及公司買回自己股份時。

再者,若上櫃公司經理人或董事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上櫃公司也須辦理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