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4 02:59:33小亂步

法律概念下的不知所云

[給S]

你的每一次出現都是在絕望的構成要件該當之時阻卻其生效
而我總沒辦法
搬出同時履行抗辯權

然而這一切不斷的反覆循環直到時效完成


[給G]

為何你總是給我一種表見代理的錯覺
連是不是冒名頂替 都很質疑

結果類似於雙方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或許是單方真意保留 那就嚴重的多...)


[給K]

錯過你很可惜 卻是不可溯及既往
一切向後發生效力

知道你們過的幸福
比考出訴訟標的學說的比較申論 更令人興奮


[給J]

雙重買賣總是被承認
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 不宜使法律關係複雜化

退步言之
基於誠信原則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爭執事項
會產生既判力的遮斷效

我們總是處於流動的集團主義概念中
屬於不同集團 無法同時參與分配 如此而已

[給D]

你已經時效完成 (形式上來說也許是這樣...)
如果可以 真希望回到幾年前
於褫奪公權的深淵裡
體會無行為能力者的 絕望


[給B]

新鮮感正在消褪
很多事 留有判斷餘地

不過有些事總是具有期待權的本質


[給大家]

以上請參民法第264 169 86 87 148 144 13 100條 強制執行法第32條
(頭好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