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4 20:58:54梁淑華律師

「爸爸不是我!」 怎麼否定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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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迎接愛的結晶無比幸福,但有時事與願違,迎接的新生命事實上可能不是丈夫的小孩,現在通姦已經除罪,丈夫要主張權利只能透過民事手段,除了請求損害賠償外,當事人可能更重視怎麼處理這段親子關係。

  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妻子懷孕,生出來的小孩會推定是妻子跟丈夫生的,如果妻子只是一時意亂情謎,還是想回歸家庭,往往會選擇隱匿自己出軌外遇的不貞行為,丈夫自然而然就會矇在鼓裡,但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現實案例中,丈夫仍有機會發現其中貓膩,例如聽聞風言風語、發現兒子怎麼跟隔壁老王長得越來越像等等,進而透過採驗DNA鑑識發現孩子真的不是自己的骨肉,這種應該只有在八點檔連劇中發生的情節,若如真實發生在自己身上,對每位丈夫甚或每個家庭都是晴天霹靂。

  現在問題來了,透過DNA鑑識發現孩子不是自己那一刻,就等同於脫離父子關係,從此雙方毫無瓜葛嗎?當然不是,前面說過,妻子在婚姻關係中生的小孩,會被推定為丈夫的小孩,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丈夫就是小孩的生父,要否認這種關係,也要透過法律手段來處理,此時如果沒有人透過法律手段去否認這種法律上推定的父子關係,丈夫與孩子就會一直是法律上的父子,不會受實際上沒有血緣關係的影響。

      那要怎麼去處理這問題呢?有些丈夫會選擇包容,那就沒有太多後續的問題。但更多的情形是有不同意見,此時,法律上要否認推定的親子關係,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由夫或妻,以妻或夫及子女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如果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且這個訴訟必須在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之除斥期間內提起。

  第二種由子女以法律上推定的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若生父已死亡,則以檢察官為被告。且這個訴訟必須在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第三種,由繼承權受侵害的人,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時,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這個訴訟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1年內提起。

   至於生父,雖然與小孩有血緣上的親子關係,但現行法律規定並法有給予生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家事事件法第64條(否認子女之訴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提起)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