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22:51:48梁淑華律師
選舉亮票違法嗎?
議長選舉議員亮票無罪 一般民眾在選舉時亮票也無罪嗎?今日新聞報導「最高法院決議 議長選舉亮票無罪」,但未特別提醒一般選民不可比照辦理,恐怕會讓一般民眾誤以為以後選舉亮票都沒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規定議員在議長選舉不可以亮票,所以檢察官過去都是用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偵辦亮票的議員,但最高法院最新決議認為議長選舉議員投票內容不是秘密,所以不會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該最高法院決議會發生實質上的拘束力,將影響司法實務界法律見解,可預見將來除非修法,否則檢察官應該不會再偵辦此類案件。不過,如果你認為議長選舉議員亮票都無罪了,一民眾在選舉投票時也可以亮票,可就大錯特錯了。因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於他人。」、「違反第59條第2項或第74條第3項規定者或有第6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第63條第2項、第105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第63條第2項或第88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65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一般選民在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選舉投票後,如果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也就是俗稱的亮票,是會犯罪的。
今日新聞報導「最高法院決議 議長選舉亮票無罪」,不過,如果你認為議長選舉議員亮票都無罪了,一民眾在選舉投票時也可以亮票,可就錯了。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規定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不可以亮票,所以檢察官過去都是用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偵辦亮票的議員,但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認為議長選舉議員投票的內容不是秘密,所以不會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最高法院決議會發生實質上的拘束力,影響下級審司法實務界法律見解的適用,可預見將來除非修法,否則檢察官應該不會再偵辦此類案件。
然而,一般民眾在選舉時的亮票行為,並非不受法律的約束,我國常見的選舉或投票都有禁止亮票的規定,例如:(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於他人。」、「違反第59條第2項或第74條第3項規定者或有第6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第63條第2項、第105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第63條第2項或第88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65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三)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2項、第49條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23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一般選民在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選舉或公投投票時亮票,經選務人員令退出而不退出時,仍然會構成犯罪。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規定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不可以亮票,所以檢察官過去都是用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偵辦亮票的議員,但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認為議長選舉議員投票的內容不是秘密,所以不會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最高法院決議會發生實質上的拘束力,影響下級審司法實務界法律見解的適用,可預見將來除非修法,否則檢察官應該不會再偵辦此類案件。
然而,一般民眾在選舉時的亮票行為,並非不受法律的約束,我國常見的選舉或投票都有禁止亮票的規定,例如:(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於他人。」、「違反第59條第2項或第74條第3項規定者或有第6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第63條第2項、第105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第63條第2項或第88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65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三)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2項、第49條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23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一般選民在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選舉或公投投票時亮票,經選務人員令退出而不退出時,仍然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