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1 20:30:19 梁淑華律師

強制責任險過期未續保而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一定不理賠嗎?

 按「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項定有明文,所以在符合以下要件時,縱使強制險過期沒有續保而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仍要理賠:

  1. 保險公司未於強制責任險到期前30日通知要保人續保,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要保人續保,訴訟時若就保險公司是否有通知續保發生爭執時,應由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已通知要保人續保,而非由要保人證明保險公司未通知續保。
  2. 須剛好在保險期間到期後30日內發生車禍。
  3. 要保人須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而就要保人辦妥續保的期限,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5年6月15日金管保四字第09502042251號函則作出解釋:「凡保險人有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怠於通知之情事而保險事故係在原保險期間屆滿日後30日內發生者,要保人得向保險人辦理續保並將始期追溯至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其中有關辦妥續保之期限,應配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保險人應保留前2項所寄送續保通知存根 6個月,以備查詢。』規定之保存期限內為之。」,所以為確保保險契約之有效性,並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建議要保人有述1.2.的情形者,應即向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