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21:17 梁淑華律師

父母照顧不慎致兒童傷亡須負刑責!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所以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在法律上有義務使處於其照顧下的兒童安全無虞,如果照顧不慎致兒童傷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仍須負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