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25:33 梁淑華律師

雇主不可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代表公司處理預扣業務之負責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勞基法第78條規定,應科銀元3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本身亦將被依勞基法第81條科以銀元3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小明在甲公司任職司機,某日開車送貨途中不小心撞傷路人,甲公司先行賠付路人4萬元損失後,甲公司的乙總經理竟擅自逐月自小明的薪水中,預扣5千塊以填補甲公司先行賠付路人之4萬元損失,乙總經理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2款所稱雇主,其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預扣勞工薪水,依勞基法第78條規定,應科乙總經理銀元3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勞基法第81條規定,也應科甲公司銀元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