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7 10:56:50 梁淑華律師

公寓大廈頂樓加蓋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頂加的房子可以買嗎?

  臺灣都會地區老舊公寓樓常見頂加違建的情形,甚或部分較新的大廈也有此種情形,會有此情形,或許是其它住戶礙於鄰居情面,不好意思阻止頂樓住戶加蓋,又或許是國人誤認或默許屋頂平台是頂樓住戶的,而於對屋頂平台性質上屬於避難平台,是屬於住戶共有之法律狀態不瞭解所造成。

公寓大廈頂樓加蓋的法律責任?

  其實,頂樓擅自加蓋,不管有沒有得到其餘住戶的同意,都是屬於未依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興建之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為工務局、縣市為工務處)依法應予拆除,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且檢舉人姓名也受保密保護(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頂樓平台為全體住戶所共有,即使樓頂加蓋的住戶有繳交房屋稅,若沒有得到其他住戶同意或只得到一部分住戶同意,就擅自加蓋,未同意加蓋的住戶可以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拆除。又該加蓋行為本身對該未同意之住戶,也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若加蓋不當又造成樓下房屋龜裂,也會對全體住戶構成侵權行為,因前述情形權益受損的住戶,可以依法訴請加蓋的住戶拆除違建、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縱使所加蓋的違建屬於「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緩拆」,因為緩拆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如果不同意的住戶訴請拆除頂樓加蓋,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緩拆」就判決加蓋違建的住戶勝訴,取得確定勝訴確定判決的其他住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違建拆除,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台加蓋的住戶負擔。

  另外,該住戶未經其餘住戶同意擅自加蓋佔用,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未同意加蓋的住戶是被害人,有提出告訴的權利;而且如果加蓋的情形已阻塞逃生通道,致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直接在通往頂樓之樓梯或逃生梯盡頭加裝鐵門或上鎖,甚至設置水泥牆,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台避難,還可能觸犯刑法第189條之2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如果頂加違建已經建管單位強制拆除,頂樓住戶又擅自重建的話,還會觸犯建築法第95條的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

頂加違建可以買嗎?

  法院審判實務見解認「按上訴人向某甲訂購之山地,係在某甲竊佔完成以後始行買受,縱上訴人明知某甲係竊佔而得,因貪其價廉仍予買受,祇能成立故買贓物罪,與收買動產之盜贓初無異致,不能謂其收買行為即為竊佔不動產,至收買後之轉賣為處分贓物,亦無另成他罪之理,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56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既於最初7樓之1所有權人佔有系爭頂樓後,歷經數次轉手而予以買受並繼受佔有系爭頂樓,且其佔有範圍並未超出原本7樓之1所有權人所佔有之範圍,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尚難以竊佔相繩。」,白話來說,購買未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興建的頂加違建不會構成竊佔罪,但可能觸犯故買贓物罪,至於會不會成罪,就要依個案事證去判斷,主要的爭點則於買房子的後手在購買時,是否知道他所購買的頂加違建是前手或他人竊佔樓頂興建仍加以買受。

繼承既有頂加違建會觸犯竊佔或贓物罪嗎?

    順道一提,繼承人單純繼承頂加違建會不會犯罪呢?首先違建不是繼承人蓋的,不會有竊佔問題,但如果繼承人繼承後,超過原違建佔用範圍,擴大增建其他違建,仍可能犯竊佔罪。至於會不會觸犯贓物呢?就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29號刑事判決認為:「按收受贓物之罪,必其所收受者確係贓物,始能成立(最高法院19年非字第20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土地與房屋為個別不同之不動產,並不因房屋蓋於土地上而附合於土地成為單一之不動產,房屋既係被告之被繼承人所建,即屬被繼承人所有,顯非竊佔所得之贓物(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違章建築」,係指違反建築法令規定未領得建築執照,擅行興建之建物者而言,縱該類建物本身未能取得產權之登記,不受建築法令之保護,惟建造人仍原始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08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收受贓物罪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旨在處罰追贓之困難,並不以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88號判決意旨參照);然收受贓物須有交付之一方始能成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發生時,不待收受,即已依法繼承其權利義務,根本無收受行為之存在,自不該當收受贓物罪之要件。」,按照這個法院見解,單純繼承並不會構成贓物罪。

    頂樓加蓋行為有違法問題,買頂加的房子也可能有法律糾紛,然而都會地區公寓大廈頂加的房子處處可見,尤其是老公寓更是常態,甚易有些房仲業者也會以頂加為賣點,但是消費者如果想要購買頂加的房屋應多加考慮,因為頂樓加蓋部分,無法辦理保存登記,自然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消費者買到的只是頂加部分的事實上處分權,並不是所有權,這是消費者應明瞭的地方,而且頂樓擅自加蓋部分不管誰蓋的,也不論有沒有繳交房屋稅,都不會改變頂樓加蓋部分是違建及未得到其他住戶同意的事實。所以,買入頂樓加蓋違建的房屋,除了可能要擔心頂加部分隨時可能會被檢舉報拆外,還可能面臨前面所說的法律責任,所以想要購買頂加房屋的買方,在下手之前,應多加考慮評估,不要被不實資訊誤導,以免花冤枉錢又惹上官司。

小松樹 2013-01-29 23:41:53

您好!我想再請教您,若住戶規約並沒有載明汽車停車格內不可停放機車,但卻明文規定一車一證,那住戶是否可以將機車停放在他的停車格裡?又附屬建物裡所註明的露台,經查係84年所發的使用執照,當時陽台與露台均有權狀,若住戶搭遮雨棚,是否違法?我是主委該如何處理才能圓滿?

(悄悄話) 2013-01-26 21:29:47
Drusilla 2011-06-21 12:39:39

請問如果我家樓上鄰居也是買下頂樓、修建成自用住宅,
那也可以告他竊佔嗎?
竊佔好像有追朔期十年,
那樓上雖然去年才開始持有頂樓違建,
但是原本的違建已經存在好幾十年了...
檢察官會不會受理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