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6 07:57:51
梁淑華律師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督促程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三、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怎麼聲請?
- 聲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方式,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實務上絕大多數是以書狀方式提出聲請,聲請人應繕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狀紙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時,宜註明聲請人的通訊方式如電話號碼、電子信箱,以利法院聯絡相關事宜,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聲請狀內應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
- 提出聲請狀時,應依債務人數準備繕本。
三、要繳多少錢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應繳交新臺幣500元之聲請費用。
四、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的程式
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15、516、519、521條)
五、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清償,債權人可直接依據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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