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9 21:38:10 梁淑華律師

離職員工擅取雇主文件檢舉逃漏稅 是否觸犯竊盜罪?

 員工離職前與雇主交惡,故於離職之際,擅取雇主文件向稅捐機關檢舉雇主逃漏稅,員工此舉是否成立竊盜罪?按「原審對於被告辯稱:伊父施性忠拿取榮生診所之收據及診斷書存根,係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榮生診所漏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係以被告與其父施性忠未經上訴人同意,即竊取上開文件,據為己有,即有不法所有意圖,至於其目的縱在檢舉漏稅,僅屬犯罪動機而已云云,因認其所為辯解不足採取(見原判決理由二之(三))。惟按竊盜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所謂不法所有,係指非法取得他人之物,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言。本件被告所辯:拿取榮生診所之上開文件,係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榮生診所(即上訴人)漏稅一節,如果無訛,其取得各該文件之手段縱非合法,惟於取得之後既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榮生診所漏稅,則其似未主張各該文件為其所有之物,而係以榮生診所所有之各該文件作為憑證,據以提出檢舉,難謂主觀上有將之據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原審未詳為推究,遽以被告與其父擅自取得各該文件,即謂係據為己有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難謂適法。」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是依前開判決意旨,離職員工擅取雇主文件意在檢舉雇主逃漏稅,縱手段不當,然並無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而難論以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