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抽真空機 對稅捐不服 應適用正確法條以保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或者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分別按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更正或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復查,以免讓自己之權益受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時,則得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三十天內,或者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三十天內申請復查。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查對更正適用於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或計算錯誤(例如納稅人姓名記載錯誤);而同法第三十五條復查適用於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兩者不同,納稅義務人要注意法條之適用及申請期限,以保護自身稅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