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勢借端勒索罪
這是阿扁被追加的罪名......不過,我看不是很懂。
這條文不是刑法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產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這裡就有一點問題了:
我們以前所認知的洗錢案,不是阿扁收了很多髒錢(包含國務機要費/二次金改/龍潭購地案),然後總統以其權勢,負責幫交錢的財團圍事,或是把圓仔湯搓好好嗎?
可是藉勢或藉端勒索這句話,好像不是這個意思吧?
要是硬要說,立委要求公務機關年終提供摸彩,可能比較符合這個條文,不是嗎?立委諸公要求禮品,如果不從,就嘿嘿嘿了......這種罪行,和有人行賄,以求獲得財團利益,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送錢的財團,如果被認為是”受壓迫”的對象,是被威脅才送錢的,那不對呀!那明明是主動的送錢,和被動的被威脅,好像差別很大吧?
受威脅的,怎麼會有罪呢?於是,那些財團只要咬阿扁一口,是不是就沒罪了呢?
我真的看不懂呀!
當陳水扁前總統在準備程序庭不肯認罪,高呼:「非常訝異、無語問青天!」之後,坊間媒體普遍以「滔滔不絕、堅不認罪」加以報導;部份統派媒體甚至直接宣告陳前總統:「強詞奪理、態度囂張:人家某某都認罪了,你還在狡辯些什麼?」──似乎,對於死不認錯的陳水扁,如果不來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國家的司法就死無葬身之地了。
可是,就法論法,在準備程序庭時,被告宣稱「不認罪!」,其實是司空見慣的事,要對阿扁未審先判的特定媒體們,請不要再呼弄人民,就讓司法程序順順利利地走完吧!
依中央社新聞小百科的說法,所謂的「準備程序庭」,並不是針對案件內容進行實質審判,主要任務在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將來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以前大學教授舉了一個例子:某甲回家偷了錢,被老爸當場抓到,在氣急攻心的情形下,一命嗚呼是也!這時,公訴檢察官經過調查,依調查過的證據起訴某甲「刑法第二七二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哇咧!這時你要某甲怎麼認罪?因為某甲認為自己的犯行是「竊盜」,而不是「殺爸爸」呀!換言之,在準備程序庭時,控辯兩方就是要針對所謂「爭點」進行溝通,嫌犯認不認罪,多是針對「程序問題」進行攻防的。
以特偵組在庭上就龍潭案,向法院追加陳水扁「藉勢藉端勒索強募財物罪」和「非主管職務圖利罪」兩項罪嫌來說,如果是我本人身為被告,我當然會在庭上大喊「我不認罪!」──因為檢察官的起訴書洋洋灑灑寫了一堆,我和律師研究了半天,現在開庭了:嘿,怎麼和當初講的都不一樣,那不是擺明整人嗎?要我認罪,行,先行確認這條罪是不是檢方真正要辦我的罪,如果是,我再和律師研究證據力與控罪是否合理,這才是人權被保障的基本表現。如果檢方可以任意追加起訴罪名,那麼,是不是只要檢方想要整死我,這條辦不出來,接著就換一條再辦,直到辦到我定罪為止呢?
要知道:財團主動行賄官員,和被動的受威脅交付官員財物,雖然都是有人送錢、有人收錢,可這兩條罪名的構成要件根本完全不同……特偵組呀!你要查清楚再起訴呀!
這是在幫辜少爺脫罪,不是嗎?
我今天就在想,這辜姓真是個奇妙的姓,「辜」的本義是「過錯」.
既然有辜家牽進來,怎會無「辜」呢?
anyway, 問題就是阿扁不像特首那麼帥,如果像那樣,結果就會和底下的影片一樣了:
http://www.wretch.cc/video/fe0727&func=single&vid=214613 2009-01-21 08:35:38
姓焦還好吧!不是有那「焦」來伯...
正妹果然無敵.所以你多燒點香吧!看下輩子有沒有機會投胎做正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