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的公民權之外
最近關於集會遊行法的修法,大家鬧得沸沸揚揚的。講的不外乎是,要對人民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的保障。基於這一點,大家希望把集會遊行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最近的新聞中,不斷提出,要保障這些有意見的人的集會和言論自由。但是都沒有人討論,是不是要對不參與支持的老百姓的正常生活作息予以保障。沒錯,人民該有言論的自由,可以有不同的主張。但是這不表示,所有不同的主張都是正確的、都是受到多數人支持的。不管集會遊行的規模大或小,他們都會需要花費社會成本,都會影響到很多人的作息。而這些社會成本應該由誰支付呢?倘若沒有對集會遊行有嚴格的限制,那大家都可以為了自己一點私利,聚眾抗議遊行。這樣對於其他民眾是不是很不公平。所謂的遊行集會,應該要有所限制,尤其是大型的集會,或是採取極端方式的集會,更是需要有所限制。首先這些集會必須有絕對的民意支持,不應該是少數人自說自話。不應該採取極端手段,例如自殘的行為來博取版面,或是媒體大眾的同情。畢竟如果有人有意見,需要的是論道理,不是要論悲情。同時任何的遊行集會,都需要尊重與集會遊行人不同意見的大眾。應該避免影響其他人的正常作息。不應該挑釁公權力,不該對執法人員採取對抗攻擊的態度。畢竟這些執法人員,除了來維護集會遊行的秩序之外,他們也還有許多保障你我身家的各種勤務。我們怎麼可以一下把他們當作敵人,然後之後又要他們保障我們的身家安全。少一個執法人員,老百姓就少一個人保護。這樣的社會成本難道不需要考量。況且不管執法是否有過當,執法人員事執行命令。真有執法過當,應該是蒐集證據,然後控訴發令人,訴請命令人下台。不應該是攻擊執法人員。我們並不希望因為少數人跟政府有衝突,我們的身家保障就因此打折。因為就現有的集會遊行法裡面,我看不出集會遊行的組織或是個人需要負擔任何實際的責任。遊行裡面有暴力者,集會單位只會說不關他的事情。我們也沒有法令說這些集會遊行人要支付任何的社會成本,對其他百姓做一定的賠償。因此我希望政府對集會遊行應該有所限制,這樣大家才會謹慎考慮集會遊行的必要性。而不是動不動就要抗議。既然我們是法治的社會,一切應該還是需要由法治的途徑去表達意見。不應該把集會遊行當作便利的手段,因而濫用這樣的公民權。因為保障集會遊行者的公民權的同時,還有更多人的公民權也是需要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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