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重要性
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始能適用盈虧互抵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該局查核發現,本市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99年5月29日辦妥申報,卻遲至同年6月1日始繳納應納稅款,雖尚無須加徵滯納金,惟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經該局否准扣除以前年之虧損而補徵稅款。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並已告確定。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於98年1月6日修正後,已由前5年虧損扣除放寬為前10年,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要件,始能享受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55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有應納稅款卻『未如期繳納情形者』,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時,依規定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另外該局提醒選擇擴大書審報稅的獨資、合夥組織,自98年度起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則不適用擴大書審報稅的規定。因為配合稅政簡化政策,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每年一定要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558】新聞稿提供單位: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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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應申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己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營業稅逾期繳納就算只有1天 ---------那核課期間為七年。
(三)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國稅局還沒有寄單子出來,自行趕快填寫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不得少於3,000,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怠報金為3,000。
******事 務 所 106 台 北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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