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7 14:45:15服務員

當期紙本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注意事項

以當期紙本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

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路傳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當期購買之

三聯式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後,

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

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簡稱B2B),

營業人如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

非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

得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或

特種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替代之,

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記

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有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以

申購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

嗣後又以同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紙本發票情事。

營業人如於申報前發現此類情形者,

應即收回紙本統一發票,並另行開立

該局提醒,以紙本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

之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於備註欄註明,

以免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使用,進而產生

進銷憑證交查異常。如有稅務上的疑問,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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