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7 14:45:15服務員
當期紙本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注意事項
以當期紙本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
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路傳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當期購買之
三聯式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後,
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
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簡稱B2B),
營業人如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
非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
得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或
特種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替代之,
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記
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有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以
申購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
嗣後又以同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紙本發票情事。
營業人如於申報前發現此類情形者,
應即收回紙本統一發票,並另行開立。
該局提醒,以紙本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
之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於備註欄註明,
以免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使用,進而產生
進銷憑證交查異常。如有稅務上的疑問,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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