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3 17:03:11服務員

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課稅

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即將來臨,特別提醒民眾,個人如於99年度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個人預售屋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及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預售屋部分,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與一般成屋之差異,在於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應屬上開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疇。
至於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部分,其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依上開規定計算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外,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涉及故意或過失並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各地區國稅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針對預售屋交易或不動產交易涉及短期買賣炒作者,已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99年度若有買賣預售屋或從事不動產交易之情形,於今(100)年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申報;若為以前年度從事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賺取之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除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及期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外,應申報課徵所得稅;其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呼籲,買賣雙方均應保存交易原始契約,以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可能處以罰鍰。
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81501

 


預售屋產生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免稅或停止課徵外,應申報課徵所得稅;又財產如原為出價取得者,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股權買賣案件,受調查人甲君於96年間出售股票,獲得鉅額股款,經追查其取得股款之資金流向,甲君於96年間以2千3百餘萬元購買預售屋,經進一步追查發現該預售屋係原由乙君以1千8百餘萬元價格向建設公司購買,再讓售予甲君。乙君購買預收屋復轉手售出,差價500餘萬元係屬乙君財產交易所得,乙君漏未申報,除補徵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若有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