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31 10:33:27服務員

營利事業參加公會教育訓練課程及捐贈免稅機關團體要申報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捐贈慈善機構,應依法列單申報99年度扣繳憑單。

 

99.12.30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

摘要: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

主旨: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請  查照。

說明: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自1001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適時對扣繳義務人及其所屬同業公會加強宣導;至於991231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機關團體之捐贈,自9811起應依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依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自9811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為給扣繳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971231以前之捐贈案件,扣繳義務人得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948

 

營利事業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有關扣繳及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扣繳單位詢問有關給付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是否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遭受處罰。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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